省政府颁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厅政法处)近日,省长王国生签署第387号省长令,颁布了《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省政府2015年度立法计划,于2016年1月4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省政府以285号令出台了《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我省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凸显,该规章难以满足现实工作需要:一是该规章先于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部分条文不相符合;二是该规章只规定了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相关内容,未对取水许可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有必要将二者统筹考虑;三是2011年底水利部确定我省为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省之一,实施生态强省战略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尽快出台配套政策,有必要适时制定顺应时代要求的新规章。因此,省政府将《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列入了省政府2015年度立法计划。
相比2005年的《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办法》在内容上作了较大调整和充实:
一是调整了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和水资源费征收权限。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办法》进一步下放基层取水许可审批,适当提高了市(州)、县两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在水资源费征收方面,《办法》结合日常管理实际规范了代征制度: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由取水口所在地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代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取水口所在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征;取水口位于市辖区的,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征。此外,《办法》还调整了水资源论证的审批权限,规定取水申请人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后,应按取水许可审批权限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二是规定了水资源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将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作为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规定对超过年度用水计划的区域,暂停取水许可审批,对取用水超过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不予批准。
三是细化了使用地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在水资源论证环节需提交的材料和其他取用地下水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需要提供的材料,强化了地下水的管理。地源热泵系统运用属于节能减排措施之一,契合两型社会建设要求,我省有关部门正大力推广地源热泵系统。但地源热泵属于集中式抽取地下水,在城市高层建筑以下和附近取用地下水,可能改变地质构造从而引发地质灾害,有必要严格管理,《办法》正是考虑这些因素作了细化。
四是在水资源费的分配比例上体现了向基层倾斜的原则:保留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部自留的规定;对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由原来的按省30%、市70%分别上交改为全部由市级留成;对于应由省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由原来的被委托单位自留40%,上交省60%改为按省10%、被委托单位90%比例分别入库。
五是细化了不依法安装计量设施的行政处罚措施,同时也规定了对安装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办法》的施行将进一步规范取用水行为,对于加快我省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节水型社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