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法制办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省政府法制办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5年11月4日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基层立法联系点联席会第 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健全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广泛听取基层对省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推进立法精细化,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立法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法制办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根据省政府立法工作需要,经过一定程序产生,参与省政府立法工作的基层组织单位。
第三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在省政府法制办领导下开展工作。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法制办应当支持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
省政府法制办相关立法处室具体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组织协调、联系服务、培训指导、检查考评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省政府法制办相关立法处室根据立法需要,可以邀请基层立法点有关人员参加立法调研、工作考察等活动。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立法事项时,可以邀请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旁听。
第二章 设立与撤销
第五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忠于宪法,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并具有掌握一定法律知识的人才;
(四)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多样性,兼顾城市与农村、平原与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区与城市和散居地区、政府部门与司法机关、企业与社会组织等,不同地域、行业、领域的立法需求。
第七条 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原则上每个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设立一个基层立法联系点。
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法制办推荐,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后确定。
确定为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基层单位组织,由省政府法制办发文,并授予“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基层立法联系点”牌匾。
第八条 省政府法制办将加强与联系点联系工作的检查考评,适时召开全省基层立法联系点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研究对不足之处的改进措施。对确实不能认真履行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职责的单位,经与当地政府法制机构沟通后,可以促请其退出或进行调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对省政府五年立法工作规划及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提出意见建议;
(二)组织对国务院行政法规(征求意见稿)、省地方性法规(征求意见稿)、省政府规章(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有立法权的市和自治州、自治县所在地的基层联系点,对本市和本自治州、自治县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法规(征求意见稿)、政府规章(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的立法调研和课题研究等;
(五)协助省政府法制办开展对政府规章实施情况的调研、评估,及时反映实施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六)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参与当地有关行政执法监督、法制宣传教育等相关活动;
(七)反映基层组织、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
(八)对省政府法制办其他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发挥本行业、本单位优势,拓宽联系渠道,创新工作方法,广泛收集意见,充分注重反馈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不断提高反馈意见质量。
第四章 意见征集与反馈
第十一条 省政府法制办相关立法处室在立法工作中,应当及时向基层立法联系点寄送或者通过湖北省政府法制网发送有关立法项目立法背景资料和其他需要征求意见的文件。有保密要求的,要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收到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稿、立法背景资料和其他征求意见的文件后,应当认真组织开展立法调研,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并按规定时限,及时报送。
第十三条 省政府法制办相关立法处室要充分重视基层立法联系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有关立法调研报告、审修说明中予以反映,同时将意见采纳情况以适当方式反馈给基层立法联系点。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四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所在单位组织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搞好队伍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网络,扩大社会影响。
基层立法联系点所在单位组织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关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增强履责意识,提高工作质量,各联系点要确定一名单位负责人和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承担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在省政府法制办领导和当地政府法制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省政府法制办相关处室具体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组织协调、联系服务、培训指导、检查考评等日常工作。省政府法制办每年从立法专项经费中拨付适当工作经费补助基层立法联系点。
第十六条 省政府法制办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员的工作交流、业务培训,适时寄送机关简报、法规汇编、立法技术规范等相关学习资料,帮助基层立法联系点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利用湖北省政府法制网、《法治政府》杂志、机关简报,积极介绍推广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经验,探讨工作方法。
第十七条 联系点所在地的市、州、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要指导、支持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并帮助解决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联系点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法制办为日常联络、协调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