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替企业缴排污费无异饮鸩止渴

24.11.2016  10:06

  魏文彪

  近日,中央环保督察组分别向江西、广西两省份反馈对于排污的督察意见。督察指出,江西“环保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突出”。其中,江西乐平市被指出政府多次用财政资金为36家企业代缴排污费超过千万元。(11月19日《法制晚报》)

  按照相关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排污费。该项费用显然只能由实施排放污染物行为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行承担。财政资金来自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政府用财政资金为企业代缴排污费,等于是让纳税人为企业的排污行为埋单。

  国家所以规定排污企业要缴纳排污费,原本是希望通过此项收费提高企业的排污成本,促使其减少排污行为。而像江西乐平市这样用财政资金为企业代缴排污费,让企业“无负担”排污,纵容企业肆意排污,只会令当地环境遭受更大损害。政府作为环境保护的主要负责人,对此承担着主体性作用,并具有兜底性。若是不但未能充当“把关者”的角色,而把本属于企业缴纳的费用,改由政府公共财政买单,一方面造成了公共资源浪费,破坏了最基本的公平秩序;另一方面,政府作为环保政策的制定者和环保法律的执行者,若是知法犯法甚至为违法行为背书,那么就会导致治理失序,也会让一地的环保治理变得极为混乱。

  该市之所以要用财政资金为企业代缴排污费,实际上是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地方眼前的经济利益与指标数据增长。这种方式虽然能在短时期内令经济指标数据变得“好看”,但却要付出环境遭到破坏,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遭受损害,日后要用更多的资金治理污染,令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变得不可持续等等巨大代价,无异于是一种饮鸩止渴的行为。

  正因为如此,有关方面应当立即叫停用财政资金为企业代缴排污费做法,并对相关责任人实施严厉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警示各地政府杜绝此类行为再发生。同时,还有必要改革政绩考核机制,在政绩考核体系中加入环境保护指标,对保护环境不力的官员实施一票否决,促使各地政府及其官员切实树立环境保护意识,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令环境得到更好的保护,经济社会获得健康与可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 肖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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