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定位“保本微利”
《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明确,今后将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实现融资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的目标,5年内使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比不低于60%。
8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正式发布,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将迎来“高速发展期”,并在小微、“三农”金融服务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为了有效分散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再担保机构的发展模式也将革新。《意见》指出,将研究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进政府主导的省级再担保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逐步形成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辖内融资担保机构的三层组织体系。
为了增强现有融资担保机构的“内功”,作为配套的《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也制定完成,于8月12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条例》中明确规定,融资担保机构应发挥信用中介作用,坚守主业,不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受托理财,每家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发挥“放大器”作用
在信贷融资领域,融资担保机构被形象地称作“放大器”,其设立的初衷,是当抵押物不足的企业从银行贷款时为其提供担保增信,分散原本由银行一方承担的信贷风险。
“这类机构特别有助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某国有商业银行小企业金融业务部人士对《经济日报》记者表示,企业在银行做授信时,如果抵押物不足,通常会找融资担保机构做担保,一旦企业无法偿还银行贷款,剩余资金由融资担保机构代偿,相当于银行、担保机构共同分担信贷风险。
近年来,我国融资担保业发展迅速。然而在发展过程中,部分融资担保机构也出现了保费、保证金过高,自身经营违规,风险管理不善等问题,有时还需企业提供“反担保”,即企业需再找一些抵押担保物来作为给担保公司的担保。
“一般保证金是贷款总额的10%—20%,保费则是3%—4%,有些甚至更高。”山东某机械制造厂财务负责人为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办理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企业要交50万元到100万元的保证金,15万元到20万元的保费,如果企业能够按期还款,担保公司会把保证金退给企业。“15万元到20万元的保费属于企业成本,虽然正常履约的话能够拿回保证金,但也增加了企业一笔不小的资金占用。”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意见》特别指出,今后将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这类机构将淡化盈利目的,重点考核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服务情况。
对于具体目标,《意见》中明确表示,实现融资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的目标,同时在5年内,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比不低于60%。
研究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为了有效分散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再担保机构的发展模式也将革新。
所谓再担保机构,是指为担保人,通常是融资担保机构设立的担保。“简单来说,就是担保公司和再担保机构签订协议,假如担保机构经营不善,没法代偿银行贷款,再担保机构经调查,确定这属于再担保保证责任范围,会向担保公司支付代偿资金。”某信用再担保公司内部人士表示。
针对再担保机制,此次《意见》重点突出了“政府主导”作用,具体分为三个层次。首先,在国家层面,研究论证成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让该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技术支持等方式,支持省级再担保机构发展。其次,对于省级再担保机构来说,《意见》将其定位于“保本微利”,要求其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着力降低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最后,在辖内落地的融资担保机构层面,《意见》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推动省级再担保机构以股权投资和再担保业务为纽带,构建统一的融资担保体系,同时提升辖内融资担保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统一管理要求和服务标准,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
“银担”合作再出发
小微、“三农”金融服务要可持续发展,关键是实现商业可持续,即探索一套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
此次《意见》指出,要继续建立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的合作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同时,推动以省级再担保机构为平台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对担保贷款发生的风险进行合理补偿。
作为风险分担的有效途径,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已实践多年,由于部分担保公司由当地财政出资成立,“银担”合作常常以“政银担”合作的方式出现。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创业通”就是一款典型的“政银担”合作样本。工行、中关村科技担保、北京市再担保三者合作,期限1年以内,企业不需要对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工行北京分行相关负责人说,该产品的授信对象是北京创业基地、孵化器、中关村示范区内的创业企业,对它们给予300万元以内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关村担保、北京市再担保承担100%本息全额保证责任。
令银行业感到欣喜的是,此次《意见》指出,可提升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承担风险、只承担部分风险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适当下调风险权重。
除了政策利好,银行今后也需在“银担”合作中承担更多责任。按照《意见》,在与省级再担保机构达成的合作框架下,银行应对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更多优惠:如风险分担、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