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定价有了更科学规范的遵循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印发了修订后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下称《规则》)。修订后的《规则》进一步限定了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明确政府制定价格的依据,健全政府制定价格的程序,强化制定价格后评估和动态调整,强调公众参与决策。
有关专家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价格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政府定价范围不断缩小,定价行为不断规范,定价程序不断透明。这既有利于依法加强和改善政府价格管理,使政府定价制度化、科学化,也有利于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关系
“随着价格改革的持续深入推进和依法行政的不断强化,原《规则》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基于目前的背景,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原《规则》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订。
明确政府制定价格的权限范围是此次新修订《规则》的重要内容之一。《规则》规定,“国家实行并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将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进一步缩小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
“在一些特定领域实行政府定价仍然很有必要。《规则》对政府定价范围作了明确界定,这实质上是要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孟雁北说,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缩小,并不意味着政府定价权力的弱化,而是要把让市场在价格形成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机结合起来。对于必须由政府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建立更加灵敏反映市场发展变化的价格机制,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各方面合法权益。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研究所原所长刘树杰看来,再次修订政府定价规则表明了依规而为的重要性,“依规而为最要紧的一点,就是要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属性,建立不同的管理机制,明确政府什么该管什么不该管。比如,属于自然垄断领域的,政府要管好管到位;属于竞争性领域的,就放开给市场,不要过多干预”。
细化定价依据 约束定价行为
根据《规则》,政府定价项目一般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在这些事关民生的商品和服务领域,如何制定定价依据、管好定价行为,是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规则》明确,政府制定价格除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外,明确规定可以参考国际市场价格、联系紧密的替代商品或服务价格,强化对垄断行业的约束;明确规定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应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
“细化定价依据是政府定价规范化的体现。”孟雁北表示,政府定价往往牵涉多方利益,明确定价机制,定价工作将更加科学、公开、透明,定价依据也更严肃、规范,每个利益方的正当权益也能得到更好维护。
刘树杰也认为,定价需要平衡市场买卖双方的利益。政府制定价格要尽可能适应市场变化,少定具体价格,多制定办法和规则,给予经营者一定的自主权,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效约束定价行为。
《规则》还明确将制定价格机制纳入适用范围,强调逐步建立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机制,实现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的机制化、透明化。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根据行业特点,在更多商品和服务领域建立定价机制,逐步实现价格调整机制化,提高价格调整的科学性、公正性、可预见性和透明度,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
逐步建立成本信息公开制度
在定价程序方面,《规则》在现有程序基础上增加了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程序;强化成本监审、集体审议程序和成本信息公开。同时,强化制定价格后评估和动态调整。
孟雁北表示,增加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及成本信息公开等本身就是一种公开、透明的体现。严格、科学、合理的程序化要求,能使政府的定价权力受到严格监督,有利于促进价格调整的机制化、动态化,进一步提升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更好地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实践看,开展成本监审,是政府制定价格中最为棘手的环节之一。《规则》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并强调要逐步建立成本信息公开制度。
孟雁北建议,做好成本监审,一方面要强化制度供给,完善成本监审办法,构建适用于不同行业的成本监审体系,并通过规章制度强化监审对象的配合成本监审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也要加强监审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案例学习和经验总结,进一步提升成本监审的素质。
《规则》强调了公众对政府定价过程的参与,明确“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听取经营者、消费者或其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依法应当通过听证方式征求意见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未经听证不得制定价格。”
刘树杰表示,强调提高政府定价过程的透明度,就是要让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参与、知悉政府的定价过程,这样既能更广泛地汇聚民意,也将促进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更加科学规范。未来,还需要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等机构的作用,让广大消费者通过协会组织掌握更多信息,在商品和服务价格中拥有更多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