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副职离任:辞职或免职?

29.05.2014  15:05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拥有对应该属于人代会选举职务的本级人民政府副职的个别任免权,即:“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同时,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还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拥有对政府副职的接受辞职权,即:包括政府副职在内的人代会选举职务,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以上两种政府副职离任法定方式在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笔者认为:

正常情况下,应该辞职。即正常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正常情况下的职务变动,应从尊重人大选举权的角度,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接受辞职权,在人大会期间依法向人大请辞,闭会期间可以向人大常委会请辞并依法报人大备案。特定情形下,也可引咎辞职。如政府副职因自身过失而给工作造成了一定损失或产生了某种不利影响,从而主动请求辞去其当选职务。

特殊情况下,可以免职。一是届中由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命的政府副职离任,可以遵循任免一致的原则,由人大常委会直接予以免职;二是出现诸如失踪、死亡等特殊情形无法自行请辞的政府副职职务终止,也可以由人大常委会予以免职;三是涉嫌违法违纪的,又不便于人代会罢免和人大常委会行使个别撤职权,可以先行免职等待处罚,以示惩戒。(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滕修福)

责任编辑: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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