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公示省级涉水行政职权事项
(厅政法处)近日,省编办、省审改办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了省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可以就清单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和准确性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此次清理拟保留的省级行政职权为2638项,省级涉水行政职权事项为89项,其中:行政许可9项、行政处罚37项、行政强制9项、行政征收4项、行政给付1项、行政检查1项、行政确认5项、行政奖励1项、行政裁决2项、其他类21项。
省政府要求各部门遵行“法无授权不可为”和“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不得在公开的权力清单外设定和实施其他行政职权。
附:省级涉水行政职权清单目录
一、行政许可(9项)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及取水许可
1-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1-2取水许可
2.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审批
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乙级)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及设施验收审批
1-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
1-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5.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含防洪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
6.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
7.河道(湖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许可
8.河道采砂许可
9.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二、行政处罚(37项)
1.对擅自或未按审批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处罚
2.对妨碍行洪的处罚
3.对违反河道治导线规划的处罚
4.对违法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
5.对擅自采伐护堤护岸林木或天然林的处罚
6.对违反分蓄洪区管理规定的处罚
7.对违反水体利用规定的处罚
8.对湖泊范围内违法建筑行为的处罚
9.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的处罚
10.对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处罚
11.对拒绝水库安全鉴定和注册登记的处罚
12.对在库区拦汊筑坝的处罚
13.对侵占、破坏抗旱水源设施和影响抗旱的处罚
14.对违反取水许可规定的处罚
15.对违法设置排污口的处罚
16.对水资源论证弄虚作假的处罚
17.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违反退水水质和取水计量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1-1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处罚
1-2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1-3对违反退水水质规定的处罚
1-4对违反取水计量规定的处罚
18.对违反水功能区划的处罚
19.对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20.对违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定的处罚
21.对违反水土保持验收设施规定的处罚
22.对擅自变更碴场地点的处罚
23.对违反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的处罚
24.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25.对不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处罚
26.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27.对违反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的处罚
28.对违反水文情报发布规定的处罚
29.对违反水文监测有关规定的处罚
1-1对违反水文监测资料管理规定的处罚
1-2对影响水文监测环境的处罚
30.对违反水行政许可规定的处罚
31.对干扰、阻碍水行政执法的处罚
32.对违反农村供水规定行为的处罚
1-1对违反农村供水和农村公共供水规定行为的处罚
1-2对供水单位违法供水行为的处罚
33.对违反水利行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34.对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相关单位及个人违反招投标规定的处罚
1-1对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投标规定的处罚
1-2对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投标规定的处罚
1-3对水利建设项目投标人违反招投标规定的处罚
1-4对水利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工作人员违反招投标规定的处罚
1-5对水利建设项目中标人违反招投标规定的处罚
35.对水利建设项目中相关责任单位违反质量规定的处罚
1-1对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违反质量规定的处罚
1-2对水利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质量规定的处罚
1-3对水利建设项目监理单位违反质量和监理管理规定的处罚
1-4对水利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违反质量规定的处罚
36.对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工程监理规定的处罚
37.对水利建设项目检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委托方违反检测规定的处罚
1-1对水利建设项目检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检测规定的处罚
1-2对水利建设项目委托方违反检测规定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9项)
1.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工具、机械及设备查封、扣押
2.对情节严重的非法采砂船舶实施扣押
3.对阻洪违法建筑及障碍物的强制清除
4.对非法围湖、围垦河道的代为恢复原状
5.对水土流失不治理或弃渣不清理的代履行
6.对擅自或未按审批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强制拆除
7.对蓄滞洪区的强制启用
8.对拒不缴纳、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强制执行
9.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强制执行
四、行政征收(4项)
1.水资源费的征收
2.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3.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
4.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
五、行政给付(1项)
1.蓄滞洪区运用补偿
六、行政检查(1项)
1.省管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5项)
1.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结论核定
2.水库注册登记、降等和报废的审批确认
3.水库大坝和水闸工程安全鉴定
4.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三级的评定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确认
八、行政奖励(1项)
1.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先进单位表彰
九、行政裁决(2项)
1.水事纠纷裁决
2.水土流失纠纷裁决
十、其他类(21项)
1.水利水电工程招标备案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方案备案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拆除和爆破工程方案审核备案
4.水土保持监测成果管理与公告
5.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申请前期审查
6.水资源信息发布、水文资料和水文情报提供
7.紧急防汛、抗旱期间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
8.国家级水利风景区审核转报
9.护堤护岸林采伐许可证核发
10.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
11.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
12.水利水电工程利用外资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13.水利科技项目成果管理(含研究、推广、鉴定和审批)
14.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编制(修编)和项目可研审查
15.省级水利风景区评定
16.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年度实施方案、设计变更审查批复,绩效考评
17.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绩效考评
18.大中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的可研、安全鉴定的审查批复,日常监督检查、绩效考评
19.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的注册登记,安全鉴定、审查批复
20.中型灌区项目申报书审查批复,日常监督检查、省级验收
21.规模化节水项目年度实施方案、设计变更审查批复,绩效考评、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