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九项举措“自我削权”

03.02.2015  11:00

  

          关系百姓福祉的教育、医疗、社保等很多民生资金都出自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2日,《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发布,改革利剑指向我国每年近5万亿元的转移支付资金。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我国于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逐步建立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现行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专项转移支付过多,资金散、乱、小难以形成合力,地方配套负担重,转移支付管理漏洞多等。
          此次意见共提出九项改革举措,最大亮点是明确了我国转移支付制度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明确一般性转移支付在整个转移支付中的占比提高到60%以上。同时,提出了严控专项转移支付的系列举措。这一涉及近5万亿元财政资金的改革,既是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步,也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狠刹权力寻租和腐败之风的大背景下,中央开启的又一场政府部门“自我革命”。
  削权:清专项狠刹“跑部钱进
          目前,我国全部财政收入中,地方本级收入大约贡献一半,但支出要花掉约85%,这之间的差额就靠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来平衡。
          一般性转移支付使用不受限制,对地方而言好比“雪中送炭”,有助于弥补区域间公共服务差距,但由于过去占比不高难获资金。专项转移支付虽然带着指定投向的“帽子”,但对财力困难的很多地方而言,有总比没有好。于是一幕幕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跑部钱进”情景不断上演,更成为腐败和浪费高发地。“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一般是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项目过多过滥不仅导致资金使用‘撒胡椒面’,最终也形成了部门的利益格局。”财政部财科所所长刘尚希说,削减整合专项,将直接触动政府部门利益,是一场政府“自我削权”的革命,倒逼政府转变职能。
  减负:划事权取消地方配套
          对地方而言,辛辛苦苦要来的专项资金,用起来却很难——地方需要为中央专项资金提供配套,配套比例有时高达1:1,一些贫困县区不得已通过银行高成本贷款配套,导致财政“雪上加霜”。此次依照新预算法有关要求,国务院意见明确,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中央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承担配套资金。此次改革意见在打破“专款专用”上也有所突破。
          此外,意见明确,要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属于中央委托事权的项目,可由中央直接实施的,原则上列入中央本级支出;属于中央地方共同事权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支出责任,中央分担部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委托地方实施;属于地方事权的,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中央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少量的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事务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支持,以实现特定政策目标。
  普惠:少干预探索市场运作
          此次转移支付改革强调市场调节作用,提出要逐步减少竞争性领域投入专项,对于市场能有效调节的事项原则上不得新设专项转移支付,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意见还同时提出,要研究用税收优惠政策替代部分竞争性专项。“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应用于提供公共产品,如果投入到市场能充分发挥作用的竞争性领域,用于企业发展,资金收不到相应的回报,等于钱白花了。”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说,用税收优惠政策替代部分竞争性专项,则相当于减少行政审批,将面向个别人的优惠转变成面向人人的行业普惠政策,更显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