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协委员万汉英: 为司法会计鉴定有法可依鼓与呼
“司法会计鉴定不是儿戏,更不是淘金的地方,是人命关天的事。一个鉴定结论出去时,必须要对历史负责。”
□ 本报记者 刘志月
从事司法会计鉴定近20年,万汉英跟开车的“老司机”一样,对职业充满着敬畏感。
万汉英是湖北武汉正浩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正浩”)董事长,同时是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副会长。2013年,她当选为政协湖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
近5年来,万汉英以政协委员身份开展调研、提出建议,并呼吁推动全国层面出台司法会计鉴定行业的标准和规范。
“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越久,越感到为司法会计鉴定行业‘定规立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万汉英说。
探路
司法会计鉴定急需统一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万汉英期盼心切。
1999年12月,因脱钩改制,万汉英从武汉市审计局领走最后一份工资,带着一帮兄弟姐妹们“下海”了。
市场之路,用万汉英的话说,真的是“摸着石头过河”,走得比较艰辛。
2000年,某证券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震惊全国,机缘巧合之下,武汉正浩承接了此案的司法审计。
面对证券公司的自营账户如何查?涉及哪些资金账户?隐匿的巨额资产如何找?
万汉英面对的是新课题、大难题。
好在审计实践经验丰富,背后还有审计局的人才支持。最终查清了涉案公司的自营账户,摸清了该公司隐匿数亿元资产的去向。
在我国,司法会计鉴定起步比较晚,没有行业准则和技术规范。风险和机遇,责任和担当,让万汉英不停地被考验着。
在她的主张下,武汉正浩制定了内部司法会计鉴定程序规范,并结合实践和研讨,不断地总结,不断地修订和完善。
今年7月,万汉英领衔推动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出台了《湖北省司法会计鉴定指南》和《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文书规范》。
在湖北省司法厅副厅长聂利军看来,这两个文件的出台,弥补了全省司法会计鉴定领域执业规范的空白,也为全国司法会计鉴定行业规范提供了参考。
“可以说,这两个文件是我们20年工作的总结。我们乐意拿出来与大家分享,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出力。”万汉英说。
推动
作为一名政协委员,万汉英责任心重。
武汉正浩先后为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德隆系案、上海社保案等一系列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提供司法会计鉴定
他们创新成功实施的“资金流量表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增量资金统计法”等科技成果,为我国司法会计鉴定首开先河。
经济犯罪大案要案的鉴定,让万汉英迫切感受到,出台全国性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必要性。
2013年,万汉英当选为政协湖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作为省政协委员,履职近5年,万汉英的提案多是为行业规范化建设鼓与呼。
政协湖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万汉英提交了《关于加大注册会计师人才队伍建设力度的提案》等3件提案,重点呼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政协湖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时,万汉英提交了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审计服务及在各级政府建立注册会计师顾问制度等提案;
政协湖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时,万汉英提交了《关于完善司法会计鉴定制度的提案》,呼吁推进司法会计鉴定行业制度建设;
政协湖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时,万汉英再度提交《关于完善司法会计鉴定制度的提案》。
“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等,对证据提出了更高标准,完善了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这对司法鉴定特别是司法会计鉴定提出了更高要求。”谈及提案初衷,万汉英说。
2015年全国政协会议期间,经万汉英联系、沟通,全国政协委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石文先向全国政协会议提交了《关于完善司法会计鉴定制度的建议》。
2017年6月,全国“司法会计鉴定现有技术标准评估”课题研讨会在武汉正浩召开,提出了国家层面的“司法会计鉴定现有技术标准评估”基本框架。
在万汉英的不懈努力下,《关于完善司法会计鉴定制度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有了实质性进展。
梦想
作为职业资深人士,万汉英愿景挂怀。
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鉴定三大类之外独具特色的专业技术门类,是司法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下发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7年,司法部据此出台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在万汉英看来,决定和通则对规范司法会计鉴定行业来说还不够。当前,我国司法会计鉴定行业面临着“无统一规范”的现实。
“司法会计鉴定不是儿戏,更不是淘金的地方,是人命关天的事。一个鉴定结论出去时,必须要对历史负责。”万汉英感慨地说,这也是自己持续不断、想方设法呼吁出台司法会计鉴定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原因。
在万汉英看来,只有国家层面出台了司法会计鉴定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才能实现行业的有法可依,让行业发展走上法治化的正轨。
“虽然刑事诉讼法已明确将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种,但在司法实务中还存在着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不同理解。我的愿景是,随着制度的完善,司法会计鉴定公信力不断提升,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种,更好地发挥其应有作用。”万汉英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