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用改革促进者 问责改革不力者 鄂深改促进条例明起实施
《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明起实施!
这是我国促进深化改革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也是湖北继在全国范围率先设立改革督办处,率先按“四个全面”对全省设立考评机制后,又率先将全面深化改革上升到立法层面,并强力推进。“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下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改革与法治双轨推进的重要成果,是促进我省全面深化改革跻身前列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湖北‘十三五’奋斗目标的重要保障!”省委副秘书长、省委政研室(省改革办)主任赵凌云表示。
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
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大胆试、大胆闯,敢为天下先的精神融入楚人血脉;如今奋起直追的湖北,在改革领域正“勇吃第一只螃蟹”。
破除利益藩篱,在利益调整中破冰前进,改革既需要消除畏难情绪,积蓄动力,凝聚共识,引导大家争做促进派;也需要对各类改革主体的职责在法律上予以明确,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落地生根。“中央出台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省委制定了贯彻落实的《意见》,现在的关键是要推动改革落实。制定《条例》主要是从人大的角度、从法治的角度来促进和推动改革。”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李春明说,“这有利于将省委关于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主张和意图及全省人民的共同意愿通过立法及时转变为行为规范,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去年年初,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制定《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确定为2015年度全省重大改革项目。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多次听取《条例》制定工作情况的汇报,并提出重要指导意见。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成立了多方结合、高规格的起草领导协调小组及工作专班,采取自主起草与委托专家起草相结合的方式,积极主动作为。《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为全国首部地方性改革促进法规,《条例》立足湖北实际,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明确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细化主体职责,规范决策实施程序,建立保障激励、监督考核及容错免责等机制,为营造崇尚成功、宽容失败的改革氛围,激励和保护改革者,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增强改革发展动力和创业创新活力,提供了法治保障。”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乔余堂说。
改革职责软变硬
监督考核立法管控倒逼改革
改革任务是硬任务,必须完成。改革责任是硬责任,必须担当。改革责任追究是硬追究,必须兑现。省委书记李鸿忠在全省改革工作会议上指出,我省改革存在着实劲不够、深度不够、具体化不够、狠劲不够的问题。
省改革办督办处处长张忠诚介绍,我省一些基层推进改革中,出现了不敢改、不肯改、不想改、改不到位等问题。有的领导干部把遵守纪律规矩与改革对立起来,但求无过,不求有功,但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在改革推进上不作为、慢作为。这些问题严重阻碍我省改革的顺利前行,成为改革路上的绊脚石。《条例》对症下药、靶向治疗,把重点和着力点放在对改革的促进上,把改革的责任上升到法律层面,促进各级领导干部直面和破解改革难题。《条例》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及其下设的办事机构、改革专项领导机构的改革责任。《条例》指出,全省各地各部门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责任主体,负有推进改革的重要职责,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改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面深化改革的主体责任。从法律层面上确定了改革责任,又为法律追责提供了依据。《条例》还对加强改革工作中的监督与考核机制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监督的主体、重点、途径和要求,以及人大监督与社会监督等方式,并规定建立举报、投诉平台。《条例》规定,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应纳入湖北省地方和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价、任用的重要依据。“就是要通过立法建立改革考核导向机制,对那些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滥作为的现象和明哲保身、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人形成一种强大压力,倒逼、促进改革。”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副主任王光萍说。
改革责任上升为法律责任
免责纠偏机制容错护幼不赦罪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无论是落实已出台的改革,还是推出新的改革举措,都更加需要披荆斩棘的勇气,更加需要勇往直前的毅力,更加需要雷厉风行的作风。因为改革已步入攻坚期、进入深水区。
改革必然遇到风险,有可能成功,也有可能失败。改革者面临着严峻考验。对改革者要允许试错、宽容失败。“出台《条例》就是要用法律法规保护改革者、激励改革者、鞭策改革者勇往直前、担难担责。通过立法,从制度设计上既保证改革方向,解除真正改革者的后顾之忧,营造改革氛围,又使以改革为借口的行为无所遁形。”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说。《条例》明确建立容错免责、纠偏和责任追究机制,规定了相应的容错免责、纠偏、追责情形。《条例》明确,对国家工作人员在改革工作中存在超越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或存在抵制、阻挠、延误改革,或拒不执行改革决定等行为的,本级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主管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其予以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依法追究其责任。《条例》同时规定,对改革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已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但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相关人员已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的,未非法牟取私利的,未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等情形的,可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条例》将改革责任上升为法律责任,让我们有了依法追责和依法免责的具体对照。《条例》彰显了支持改革、激励改革者的决心和态度,实施以后必将有力营造想改革、谋改革、善改革的浓郁氛围,必将极大地促进改革者攻坚克难奋勇前行。”省改革办副主任郑军说。(翟兴波 朱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