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黄石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建立和实施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在2016年6月底前普遍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律专家和律师参加的专兼职法律顾问队伍,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担任本级政府首席法律顾问。
二是明确建立政府法律顾问智库。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在做好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建立法律顾问智库,实行统一的动态管理,为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聘请法律顾问提供资源共享,要切实发挥部门法制机构在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三是厘清工作职责。《意见》明确了政府法律顾问承担的工作职责,规定了政府法律顾问的权利,要求政府法律顾问要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聘任单位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工作内容,不得利用工作中所知悉的非公开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无关或其他损害公共利益、聘请单位合法权益的活动。
四是规范顾问选聘。《意见》规定了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具备的条件,兼职法律顾问原则上在政府法律顾问智库中选聘,采取单位推荐与个人申报、公开招聘与直接选聘相结合的方式,由选聘单位法制机构按照聘任条件择优遴选后报选聘单位确定。
五是完善运行机制。《意见》指出黄石市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要从实行法律顾问分类分工负责制、规范法律事务交办方式、采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及协助处理政府重大法律事务、建立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事项备案归档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确保法律顾问职责履行到位。
《意见》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负有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纳入法治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有效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黄石市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