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装车不能过户 法院判撤销买卖

02.03.2015  18:24

      (来源:荆门晚报  作者:汪兵洋  晓柯  编审:程勇)钟祥一车主,卖车时隐瞒车辆经过改装的实情,导致车辆不能过户到买方名下,钟祥市人民法院认为卖方存在欺诈行为,判令撤销购车协议,要求卖车人退还购车款并支付利息,买车人退还车辆。   

  涉案车辆为鄂H358XX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登记在钟祥一运输公司名下,实际所有人为钟祥市胡集镇的张师傅及石师傅。2013年2月,宜城市的杨师傅与张师傅签订一份购车协议,约定杨师傅购买鄂H358XX大型危货罐车,售价14万元,押金2万元,此车从2013年2月属杨师傅所有。合同签订后,张师傅将车辆相关资料交给杨师傅,未告知车辆现状与登记时信息不一致。2013年3月5日,杨师傅与钟祥市装卸运输公司签订车辆经营合同。 

  当年6月,杨师傅发现车辆现状与登记时信息不一致,不能过户。同年7月,杨师傅将张师傅、石师傅及运输公司诉至钟祥市人民法院,要求撤销签订的购车协议、车辆经营合同;自己返还张师傅车辆,张师傅返还购车款并按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赔偿损失;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张师傅、石师傅辩称,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车辆买卖时杨师傅已验车验证,知道车辆的状况,不存在欺骗行为;张师傅按协议履行了职责,无过错。 

  因案情争议较大,此案经过数次审理。近日,钟祥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售车协议后,杨师傅验收了车辆并支付了购车款,但张师傅未告诉杨师傅该车辆与车辆登记信息不一致,不能查验及办理变更登记。杨师傅以张师傅私自改装车辆,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撤销与其签订的购车协议、车辆经营合同,并要求返还全部购车款有据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因张师傅有过错,应当赔偿杨师傅损失,杨师傅要求按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计息过高,应当按一倍计息。本案买卖合同系杨、张两人签订,杨师傅要求石师傅、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钟祥市人民法院遂判令撤销购车协议和车辆经营合同;张师傅返还杨师傅全部购车款并赔偿利息损失;杨师傅返还张师傅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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