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做好 2014年度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及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做好 2014年度粮食收获质量调查
和品质测报及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粮食局:
根据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2014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卫食品发〔2013〕38号,见附件1)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国家级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质量会检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4〕17号)要求,2014年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纳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并在全国继续开展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14年湖北省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及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方案》(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品种和内容
质量会检和质量调查重点对农户新收获的小麦、稻谷、油菜籽等主要粮食品种进行常规质量测定,品质测报重点对粮食品质指标进行测定和结果发布。质量安全监测重点对农户新收获的稻谷、小麦,进行重金属含量、真菌毒素含量和农药残留等项目的监测。
二、 时间和方式
(一)时间
按照粮食的收获季节进行,其中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完成时间为:油菜籽5月、小麦6月、早稻7月、中晚稻10月~11月;会检采样截止时间为:油菜籽5月25日、小麦6月2日、早稻8月9日、中晚稻10月25日;质量安全监测完成时间为:小麦6月2日、早稻8月5日、中晚稻10月25日。
(二)方式
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增强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的责任和意识,加强对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和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领导,依据《2014年湖北省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及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方案》,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细则,采取分级负责、逐级上报的方式完成各项工作。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和质量安全监测的样品由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检测。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和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年底粮食质量监管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三、 项目与检验方法
(一)项目
质量调查检验项目主要包括:
稻谷:类型、出糙率、整精米率、水分、杂质、不完善粒总量、未熟粒、虫蚀粒、病斑粒、生芽粒、霉变粒、异品种粒、黄粒米、谷外糙米、互混、色泽气味。
小麦:皮色、硬度指数、容重、不完善粒总量、虫蚀粒、病斑粒、黑胚粒、赤霉病粒、破损粒、生芽粒、生霉粒、杂质总量、矿物质、水分、色泽气味。
油菜籽:含油量、不完善粒、水分、杂质、色泽气味。
品质测报检验项目除完成质量调查规定的项目外增加:
稻谷:垩白粒率、垩白度、粒型(长宽比)、直链淀粉、食味品质评分值。
小麦:湿面筋含量、粗蛋白质、降落数值、沉淀值、吸水量、稳定时间、最大拉伸阻力、延伸度、拉伸面积、烘焙品质。
油菜籽:脂肪酸组成、芥酸含量。
质量安全监测项目除完成质量调查规定的项目外增加:
稻谷:镉、铅、汞、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 1 、农药残留。
小麦:镉、铅、汞、无机砷、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酶烯酮(ZEN)、农药残留。
其中,农药残留以本地粮食生产过程中施用农药的实际情况,确定需要监测的农药种类。
(二)检验方法
质量调查、质量会检和品质测报项目的检验方法按照现行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黄曲霉毒素B 1 、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酶烯酮(ZEN)等真菌毒素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1)规定的检验方法和限量标准进行检验与判定,其中黄曲霉毒素B 1 按GB/T 18979 规定的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第一法检验。
镉、铅、汞、无机砷等重金属和农药残留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视频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和《食品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GB 2763-2005)中规定的检验方法和限量标准检验和判定,小麦的无机砷判定执行《粮食卫生标准》(GB 2715-2005)。
(三)安全监测结果判定
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规定的,则判为不合格。
四、 工作要求
(一)合理制定工作方案
各地应在省级工作方案基础上,细化本地区工作实施细则,落实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和安全监测任务,明确样品扦取、检测的实施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省局实施方案中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时间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粮食生产环节的种植情况调查,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采样布点,提高样本代表性,确保样本覆盖所有主要粮食品种,保证质量调查、品质测报结果对掌握当地收获粮食质量状况、调整种植结构具有的指导意义。
对存在粮食质量安全隐患的重点地区、重点品种要加大采样密度,并相对固定采样点,加强跟踪监测。对出现异常天气和发生病虫灾害的地区,要及时进行跟踪采样,增加采样数和采样点,确保及时、准确、全面掌握粮食质量安全情况。
(二)加强和提高采样和检验工作的技术水平
采样人员和检验人员应经过培训,熟练掌握扦样和检验技术,确保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采样、检验和结果上报工作的进度,提高工作的实效性和质量。
质量会检样品要依据等距布点原则,确定具体的采样点(自然村)并相对固定。每个采样点的同一种粮食采集一份村级混合样,样品应为当地主导品种,每份不少于2千克。采样人应对样品进行必要整理,清除杂质,对水分过高的样品应在记录原始水分数据后放在阴凉通风处自然晾干至接近标准水分,并将样品第一时间送达省粮油食品质量监测站。
(三)妥善解决和应对质量问题
对于监测中发现的粮食质量安全问题,要进行认真分析,及时申请省粮油食品质量监测站复检,并上报省粮食局按有关规定处置。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粮食检验机构,密切关注、跟踪本地区可能出现的异常气候和严重病虫害等情况,尤其是粮食收获后、收购前的质量变化情况。对范围较广、影响较大,影响粮食正常收购的质量情况,要及时上报省粮食局,以便及时组织开展针对性采样检验专项研究工作,提出应对措施和处置建议。
五、 经费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的意见》(鄂政发[2013]54号)关于“进一步强化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粮情监测、统计调查和质量检验等职能,核定、落实好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并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要求,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向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争取粮食质量监测专项经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2014年湖北省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及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方案
湖北省粮食局办公室
20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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