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与被支持不是人大与政府之间的法定关系
宪法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组织法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人大与政府之间法律关系,既不是上下级政府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也不是公检法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关系,更不是国外三权分立制衡的掣肘关系。人大与政府之间就是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律关系。
监督和支持是两个内涵和外延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不能混为一谈。监督就是限制、监察、约束和规范,不以被监督者意志为转移;支持就是赞同、支撑、声援和帮助,必须尊重被支持者意愿。人大监督政府就是为了防止行政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一种体制性强制行为,与被监督者政府的主观意愿无关。虽然说,人大与政府同为国家机关,工作目标一致,都是为了保障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人民福祉。但不意味着人大与政府之间就存在着支持与被支持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支持政府工作既不是人大法定职责,更不是人大应尽义务。
正是由于存在着人大应当支持政府工作的认识偏差,导致人民代表大会运行机制在一些地方进入误区。一是矮化了人大法律地位,有的地方把全力支持政府工作列为人大主要任务,各项工作都围绕政府工作在运转,对政府提请的各项议案,大都以高票甚至全票通过,把人大变成了实现政府行政意图的表决机器和橡皮图章;二是弱化了人大监督职能,一些地方人大在开展监督工作时,过多地从支持配合政府角度考虑,在具体实施监督时,瞻前顾后,放不开手脚,畏难情绪较重,监督工作犹如蜻蜓点水,隔靴搔痒,效果并不明显,与人民群众的期望有较大差距;三是异化了政府行政权力,由于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使得一些地方行政权力恣意扩张,行政不作为、权力滥用、权力寻租和非法行政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民众对政府信任度降低,引发公共权力信任危机。
人大监督只有走出应当支持政府工作的认识误区,才能依法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有效监督。确保行政权力在民主法治轨道上规范有序运行,实现习近平同志提出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目标。(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崔厚元)
责任编辑: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