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摩托车祸受伤 车主均违规同担责
01.07.2016 01:10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近日,徐某搭乘摩托时不幸出车祸,因肇事双方车主均违交规,谷城法院判决摩托车主双方同担赔偿责任。
2015年11月24日,原告徐某搭乘陆某二轮摩托车行至五山镇黄峪铺2组路段时,与同向左转的被告严某所骑的二轮摩托相撞,致使陆某所驾的摩托上的乘车人员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从现场撤出,后于11月26日向谷城县公 安交警大队报警。徐某受伤住院治疗63天,花医疗费15310元。经医学鉴定,徐某构成九级伤残。同年12月2日,谷城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严某、陆某共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徐某无责任。
谷城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徐某在本案中所遭受的损害,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赔偿。被告严某、陆某作为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对机动车拥有实际支配力,并对其享有运行利益,是本案承担责任的适格主体,应对本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徐某要求二被告赔偿其损失,应按照谷城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责任划分予以认定。庭审中,查明二被告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二被告对原告徐某的损失应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余额部分再按双方的责任予以赔付。原告徐某因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为63998元。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严某、陆某按照事故所负的同等责任,应各自赔偿徐某损失31999元,减去二被告已支付的费用,严某还应赔付28339元,陆某还应赔付2034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01.07.2016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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