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升 司 法 公 信 力 的 思 考
作者简介:
兰建安,男,1964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英山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研究方向应用法学,有多篇论文发表。
杜立钧,男,1963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在英山县法院工作,研究方向应用法学,有20多篇论文在各级报刊刊载,其中6篇次在省级以上获奖。
论文提要:
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国家的司法之基,更是人民法院的立院之本,法官的立身之根。我国司法公信力越来越增强,但还不够高。近几年来,群众“信访不信法”。影响法院公信力的内因外因有:经济基础的制约、政治结构的制衡、社会状况的影响、民族传统的影响、公民素质的影响;司法体制存弊端、内部管理不周密、司法过程不透明、法官素质不够高。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法治社会的当务之急。我们认为隆升司法公信力的主要途径有:与时俱进推进司法改革 、弘扬优秀民族文化、提升全民整体素质、完善内部管理机制、锻造优秀法官队伍。这些需大家协力共进,玉汝于成。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 现状 影响原因 提升路径
正文: 提 升 司 法 公 信 力 的 思 考
如今,进省赴京上访的不断,特别是逢国家重大节会,信访大军纷纷涌入京城,基层干部便进京“接访”,其压力特别大。这反映了群众“信访不信法”。一些人遇到纠纷,就爱越级上访,像古人告“御状”。而在美国2000年总统大选时,候选人布什与戈尔对佛罗里达州选票的统计问题发生极大争议,影响到谁当总统?他们就把争议诉讼到州法院直至联邦最高法院,最终是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一锤定音,使布什当上了总统。这说明美国司法在美国具有高度权威和巨大公信力。当然一个民族有一个民族的历史、机制、习惯、行为等。
一、我国司法公信力状况
肯定方面。我国司法公信力得到增强并不断增强是不争的事实。一方面,诉讼范围的扩大和诉讼案件的增多,说明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信赖性增强。改革开放以来,公民在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中产生的大量矛盾纠纷,都寻求和最终通过司法渠道解决,这反映出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对案件的裁判,99%以上的当事人服判息诉,说明绝大部分群众对法院裁判的信服。
不容乐观方面。如今,司法公信力流失也令人担忧。近几年,人民群众到党委、政府信访上访的多,这既有体制机制原因,也有“司法公信力”问题。尽管上诉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再审改判的案件,极个别的冤、假、错案等,据统计不到1%;还有“执行难”,少数司法人员违法乱纪等,可“一粒老鼠屎坏一锅汤”,其负面影响在社会上成十倍百倍地放大,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二、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主要原因
人民法院及其生效裁判的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和服从的基础,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司法具有了高度的公信力,公众会习惯于寻求诉讼救济。影响法院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及法制环境密不可分。
(一)外部原因
1、经济基础的制约。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法要具有尊严和权威性,必须正确反映经济关系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但立法的脚步远远跟不上经济发展的脚步。司法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毫不例外的要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法院管理水平、法官的思维方式等等,亦受时代思维制约、经济基础制约。如现阶段上访人有恃无恐,无序越级,亟待立法规范;如果一味地以牺牲司法权威为代价,暂时满足一方当事人的要求,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2、政治结构的制衡。中国的政治架构具有中国特色,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一府两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替它负责。”法院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体制、职权必将随着国家政治体制发展变化。胡锦涛同志在庆祝建党90周年讲话中指出:“我们也要看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与扩大人民民主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具体制度方面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在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发挥人民创造精神方面还存在不足。”这些不足,当然对司法公信力产生影响。
3、社会状况的影响。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人口众多,各地风俗习惯各异,呈现的纠纷纷繁复杂;国家底子薄、经济基础差,改革30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但也呈现出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社会结构变动加快,社会公平问题凸显,社会纠纷增多等特点。当今知识大爆炸,我国坚持对外开放,促使中国人价值取向多元,对法院裁判的评价不一。
4、民族传统的影响。中国的“法”的产生,也经历了法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浑然一体到法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中国上下五千年历史,多以儒家思想教化、统治百姓;中国的老百姓“冤死不告状”。由于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某些腐朽思想根深蒂固,像官僚主义、特权思想、裙带人情等,常常在司法领域有所反映,有的人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干涉审判;像“人情大于王法”,一些人对“法”不屑一顾等。
5、公民素质的影响。公民的素质关乎对法院裁判的正确评价。“同一诉讼过程、同一裁判文书,因公民素质不同而评价不同,甚至曲解,瞎猜乱说。受“自古衙门向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落后观念影响,一些人在官司败诉之后,总怀疑法官得了好处。“国人目前的司法信仰缺失和以个人、家庭利益得失为基础的价值判断标准,致使败诉后绝大多数人都认为自己受到不公正的对待”⑴。加之司法宣传不够到位、群众监督司法的渠道不畅通,导致小道消息”四处弥漫。互联网下人人是“传播筒”,负面消息不胫而走,使少数当事人对司法的不信任就泛化为普遍的社会心态。
(二)内部原因
1、司法体制存弊端。司法体制问题仍是影响公信力提升的因素。 司法模式行政化。从法治国家来看,司法独立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一个重要条件;而司法独立又是以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为根本。目前,我国对法院院长、领导班子选任是行政式的。法院人事管理上行政化特征突出,从院长到庭长到普通法官,完全套用行政官员的官阶进行管理。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法官分为4等12级,行政职务越高等级越高;而且较高等次的法官集中在法院内部的领导层,并掌握着大到整个法院、小到每个案件的最终裁决权⑵。因而,查处法院的腐败案件多是窝案。正是法院管理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有的当事人便质疑司法。
司法权力地方化。由于权力配置的技术性原因,司法依附于行政,法院受制于行政。“在人权、财权均受制于同级党委或政府的情况下,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而不受党委、行政的某些干涉,显然是不可能的,司法人员处于要么坚持原则、秉公办案而被撤职、免职或调离,要么听之任之,违心办案而保住‘乌纱帽’的两难境地”⑶ !在某些地方党委眼里,将法院视为一个部门,对法院工作管得很细。其结果,法院公信力在流失、在降低。
2、内部管理不周密。法院内部管理体制存在弊端,内设机构不科学,也缺少与诉讼法相配套的具有“职能特色”的较完备的规章制度,影响了司法效率和公信力。像法院人员选任公务员化。按照法治国家的要求,法官必须走精英化、专业化的道路。我国法院内的法官与从事行政工作的人员没有什么区别,形成了中国特有的庞大的司法队伍,其素质良莠不齐。尽管我国的《法官法》对专业要求提出了一些限制,但实施情况并不如意;很难使法律专业的高层次人才进入法官队伍,就是对“已经进入司法审判机关为数不多的高学历人才也因各种因素难以久留”⑷。同时,法院“出口”不畅,法官难以优胜劣汰。
司法活动功利化。由于我国当前的司法权还缺乏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司法活动的功利化的顽症仍不能根治。一方面表现为公权私有化。极少数法官利用手中的审判权与当事人搞权钱交易,枉法裁判等。另一方面表现为司法权人情化。由于法官不可能生活在真空,司法中常常受领导、同事、亲友的影响,一些法官为维护本地利益而搞地方保护主义,为保护亲友的利益徇私情。
3、司法过程不透明。司法过程监督有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司法过程复杂、司法程序漫长,一个案子,从立案到裁决、从审判到执行,存在程序不够公开的问题。法律具有概括性,司法各个环节的监督还需制度来详尽约束;制度也难以完备,许多具体环节的管理规定缺失。司法实务中的每一个细节,都要接受监督。法官找法、论证说理、自由心正这一裁判过程该如何监督?要增强公信力,法院应将审判过程全面公开。
4、法官素质不够高。 中国法官员额众多,各地法官来源复杂,有先天文化较低在岗过渡的、有党政安排的、有部队转业的、有工勤人员“转正”的 等,其参差不齐的素质必影响公信力。极少数法官价值观模糊,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现象,有些法官办案久拖不审、久拖不执;有的法官责任心不强,不注重调解,缺乏耐心做当事人思想工作;某些法官的业余活动不检点,出入娱乐场所等,所有这些均影响法院的公信力。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说的那样,“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⑸。从社会生活来看,公众对于法律的真正感知主要是通过发生在自身或生活周围的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得以感化。近几年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较多,就是一些群众“信访不信法、信上(级)不信下(级)、信大(官)不信小(官)”,对司法不信任的表现和结果⑹。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基本路径
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法官的事情,也是全社会的事情,是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和责任所在。
1、与时俱进推进改革
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必然要求政治、法律顺应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改革,包括司法体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处于攻坚阶段。司法体制改革是提高司法公信力重要途径。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认同的一项宪法原则。在现代各国,一般不存在司法是否独立的问题,而仅仅涉及司法独立的程度问题。我们一要消除法官管理的公务员式行政化管理。要使法官真正独立,这就要将法院的整体职能恰当分化;行使审判权的司法人员在法律地位上应当是平等的,而不应当按行政级别人为地分为三六九等⑺。二要创建新型的法官制度。比如要建立法官选任制度,改变现有的法官等级制度,健全法官的保障制度,实行法官定期交流制度等⑻。三要落实法官身份失却和辞退的制度。我国《法官法》对法官身份失却事由、法官身份取消程序或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而法官罢免、辞退措施混同于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措施,没有考虑到法官职业特点的情况⑼。因此,应当从制度上对法官身份失却、取消和辞退法定化。
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下,有序进行。一种观点认为,法院的人、财、物体制一律应实行垂直领导,最高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另一种观点认为,机构、人员编制、法院经费、法官待遇等必须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进行规定。这两种观点都有可取之处,建议,为确保独立审判和公正司法,宪法第127条第2款所确定的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所形成的体制不作改变,通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或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定。为有效排除地方的干涉,可将法院的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经费单列,将“人、财、物”由最高院和省高院二级管理。
2、弘扬优秀民族文化
经济的发达,必然对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产生巨大促进作用。中华民族创造了博大精深的璀璨文化,经济繁荣的中国更要大力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在全社会要倡导法律至上、信法守法之法治文化,教化人民信仰法律。
中国传统文化注重人的价值,人权是司法公信力得以提升的标尺和动力。“法律应是保护人权的, 如果司法权力被滥用, 那么, 这样的法治不仅不可能为人们所尊崇, 只能使人避之唯恐不及了”⑽。司法程序和司法裁判体现人道主义的文明性已成为国际化的一种司法趋势。
中国传统文化强调社会和谐。中国人早就提出了“和为贵”、“和合”的思想,追求人际和谐、天人合一的境界。我们要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3、提升全民整体素质
公民素质提升离不开经济基础、离不开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结合“六五”普法,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六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广泛开展普法活动,消除普法学法的盲区,切实提升公民综合素质。
司法公信力直接产生于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评判行为,要提高司法公信力,有赖于社会公众自觉维护司法权威。一要端正对司法民主的认识。司法民主的实现形式是人民通过代表全体人民意志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和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参与或监督司法活动。如果人人都可以随便指责司法,那是对司法权威和司法秩序的破坏。二要强化裁判意识。国家需要法制,有法制就要有司法裁判。尊重和服从裁判就是对社会规则和国家法制的尊重和服从。三要倡导和增强自觉承担法律责任的法治精神。如果人人都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结果社会将失去公平正义。四要重视维护司法形象。党政领导、社会公众、社会舆论、宣传媒体,在对司法工作进行领导、监督和评价时,要维护司法形象,切不要犯“给孩子洗澡连同孩子和洗澡水一起倒掉”的错误。
4、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通过科学的方法与途径加强法院内部管理,加强法院与外界的沟通,提高司法公信力。
要树立司法中立、独立、公正、执法为民等现代司法理念。要积极稳妥地进行司法改革,主要从机构设置、管理制度、领导方式、外部环境等多方面着手。要严把立案关、审判关、执行关,注重依法律程序办事。对那些有令不行、办案拖拉等不良行为,加以惩戒;坚决杜绝滥收费,拉赞助行为,制止法官随意参与业外活动等,以维护法院形象。
要提高司法公信力,遏制司法腐败是重要保证。我们知道“教育的作用不是无限的,也不是万能的;有了制度也同样有不执行的问题。这就有一个严格的外在监督问题。强有力的监督是预防腐败的有效防线”⑾。切实加强法官思想道德素质培训,严把“入口”关、疏通“出口”关,构建监督的落实机制、惩处机制、激励机制,多管齐下,持之以恒,使公众处处感受到司法公信的力量。
要加强司法宣传,让广大公众相信法院所作出的裁判是公正的。媒体要引导群众正确认识法院的裁判,媒体要成为法治建设的强大推进力量。法院应当密切与其它机关的关系,将司法公正自觉融入到社会正义中去。要正确对待批评,为了避免法院沉默的潜在危害,美国调动了多种力量协同作战,维护司法权威。建议在我国现行宪政体制下,在党委的领导下,由宣传部协同出版署、检察院、司法局、律师协会、法律团体和法律院校等在官方和民间两个层面共同狙击和应对针对法院的各种非法批评⑿。
5、锻造优秀法官队伍
法官是公正廉明的化身。“公生明、廉生威”。当事人先信赖法官,进而才会相信法律。德高品廉的法官其裁判多公正。坚持司法为民政治方向,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核心价值观教育和作风建设。严格依法办案,消除司法腐败。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严格法官的任免条件;加强对法官的职业保障,为法官提供必要的办案条件。要对裁判失误者,徇私枉法者严厉追究。勇于承担责任、改正过错,相反能增强法院的亲和力和信任度⒀。法官要有过硬的业务本领,不断强化法官业务训练,追求宋鱼水式的“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境界。
司法的公信力有两项最基本的价值追求,一要有良好的法律,即是公序良法;二是善法得到普遍的服从,即使公众推崇和信仰。关于公平正义,一种观点为“过程公正论”或“程序公正论”,主张司法的公正主要是司法过程的公正;另外一种观点则为“结果公正论”⒁。这两种观点,各有利弊。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要求法官的司法裁判必须根据现有的法律,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最佳的融合。
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晴雨表,它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司法具有了高度的公信力,法官与法院会被人们崇敬,公众也会习惯于到司法机关寻求公力救济,其矛盾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彼此关系恢复和谐,社会走向法治。
注释:
⑴唐玉沙:《“反差”背后的思索》,载《山东审判》2012年第1期,第46页。
⑵王 潇:《走向司法公正的制度选择》,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第16页。
⑶谭世贵:《司法改革的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 版,第65页。
⑷席小俐:《对我国审判制度的几点思考》,载《法学家》(京)《关于中国司法改革研讨》(下)1998年第2期,第115页。
⑸ 培根著:《论司法》,载《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⑹吴庆宝著:《裁判的理念与方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第151—152页。
⑺曾宪义著:《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保障机制研究》,载《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诉讼法学》2002年第六期。
⑻ 谭世贵著:《司法改革的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第94——95页。
⑼编辑部:《维护司法权威,保障法官权益——法官权益保障研讨会综述》,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9期,第12—16页。
⑽ 王 潇:《走向司法公正的制度选择》,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第241页。
⑾蔡长水:《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杨夏柏主编,载《反腐败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版,第66页。
⑿薛峰著:《美国法院的审判与批评――美国各界对法院审判的批评及其应对情况与启示》,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2期。
⒀谭世贵、饶晓红:《论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与基本架构》,载陈光中主编《诉讼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⒁谢鹏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裁《学习时报》 第324期,转载《中国人大网》,200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