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计生委、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联合出台《湖北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旨在进一步规范我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公众健康。
《办法》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直接从事饮用水供(管)水的人员,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人员,直接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必须取得《湖北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根据《办法》,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坚持方便群众、提升效率的原则,统筹规划区域医疗资源,确定辖区内具备有关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健康检查工作,并向社会公开。
《办法》规定,健康检查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健康检查工作职责,建立健康检查档案,并负责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按规定做好疫情报告和统计工作。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健康检查的项目、频次及程序要求,统一了我省《湖北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湖北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表》的样式,并规定《湖北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全省通用。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医疗卫生机构擅自开展健康检查活动的,要责令其停止健康检查活动;对健康检查机构擅自改变检查项目或者检查项目不全、不按规定出具体检结果、乱收费等违规行为,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健康检查机构出具虚假体检结果、擅自委托其它机构开展体检活动等严重违规行为,要责令其停止健康检查活动,并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熊国平)
湖北省出台措施加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 -
武汉18:38 07.07.2014 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