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市政公用领域PPP推介项目的通知

13.07.2016  14:06

财建[2016]4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29号)相关要求,加快推进市政公用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通畅合作各方项目对接渠道,助推更多项目实现融资和落地实施,现就组织申报市政公用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推介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按照新型城镇化战略对市政公用领域公共产品及服务提出的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和项目储备情况,遴选下述领域优质项目,作为重点推介对象。 

  (一)城市供水; 

  (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三)供热供气; 

  (四)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公共停车场; 

  (五)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 

  (六)其他市政公用领域项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以及地方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优先推介。 

   二、申报要求 

  省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领域PPP推介项目申报工作(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单独申报),组织区域内相关项目执行主体申报项目,并逐级汇总之后,采取有效的程序和方式,遴选出优质项目,联合行文将项目信息报送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省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把好项目质量关,确保项目设计符合财政部关于PPP相关规定。各省级单位申报的推介项目数量不应超过10个,具体数量自行决定。申报项目需已纳入PPP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管理。 

   三、申报材料 

  (一)省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联合行文(盖章)向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送。 

  (二)项目申报汇总表(见附件1):由各省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填写,并加盖公章。 

  (三)具体项目材料:项目材料必须按项目进行组织,一个项目一份材料,每个项目材料不超过10页。必备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方案(见附件2)和项目基本信息表(见附件3)。 

   四、申报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按照上述要求,严格筛选项目,于2016年7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以电子版报送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财政部门将材料电子版上传至财政部内网系统专设端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材料电子版发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外网专设邮箱)。 

   五、推介安排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联合对本批项目进行推介。 

  (一)将项目推介给PPP基金。在符合基金支持范围和相关要求的前提下,由基金按规定程序遴选优质项目进行支持。 

  (二)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官方网站“示范推广”栏目建立“部门推广”子项,上载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融资需求以及合作意向等项目信息)进行推介。 

  (三)推荐被推介项目参加第三批PPP示范项目统一评选。 

   六、联系人 

  (一)财政部 

  经济建设司: 

  电话:010-68552520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邮编:100820 

  财政内网平台:财政内网/财政专项建设资金网/PPP项目推介/市政公用领域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建设司: 

  电话:010-58933160,010-58934352(传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1:省(区、市)市政公用领域PPP项目申报汇总表 

  附2:PPP项目实施方案 

  附3:PPP项目基本信息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6月29日

          附件: 附件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