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保障接种者合法权益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意义重大,自实行预防接种以来,我国已经取得消灭天花、实现无脊髓灰质炎目标等巨大成就。但是由于个体差异等多种原因,极少数受种者可能会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其个人与家庭造成严重影响。
《办法》规定,由省、市医学会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损害程度分级的鉴定。依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分为一、二、三、四级,每个级别里按伤残系数再进行细分。其中,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的,为一级损害(细分为甲乙两个等级);造成受种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为二级损害(细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造成受种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为三级损害(细分为甲乙丙丁戊五个等级);造成受种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为四级损害。
各级损害的补偿方式均为一次性补偿。不同级别的补偿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一)造成受种者死亡的,属一级甲等损害,经济补偿金额=申请补偿年份的上一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补偿年限。
“申请补偿年份的上一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湖北省统计年鉴》公布的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下同);受种者死亡年龄为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的,补偿年限是10年,18周岁以上的,补偿年限为15年。
(二)一级乙等到三级损害病例,经济补偿金额=申请补偿年份的上一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系数×补偿年限。
伤残系数根据评定的伤残等级来确定,从0.1-1不等;补偿年限为20年。
(三)对于四级损害病例,补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疾病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凭有效凭证一次性补偿。
受种者若出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可以从接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书或鉴定书之日起90天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偿申请。
《办法》还制定了各相关省直部门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进行后续关怀与救助等细则,在医疗救治、康复治疗、教育、就业、家庭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关照。
该《办法》从2014年12月31日起施行。(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