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辞职的法律规定与实践探讨
一、辞职的法律规定及剖析
关于国家机关有关人员的辞职,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领导人员、“两院”正职,可以向本级人代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代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乡镇的人大正副主席、正副乡镇长,可以向本级人代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关于各级人大代表辞职,选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地市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代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县级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代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代会接受辞职,须经人代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一是法律对代表和国家机关人员提出辞职的方式要求不一样。选举法明确代表提出辞职以书面的方式提出,但国家机关有关人员以什么方式提出辞职法律没有规定,笔者认为采取书面或口头等方式都符合法律要求,但实践中基本上都是采取书面方式。
二是接受代表和国家机关人员辞职是“决定”还是“决议”法律规定不一样。接受国家机关有关人员辞职,地方组织法表述是“决定”;接受上一级人大代表辞职,选举法表述是“决议”。遗憾的是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级人代会接受本级人大代表辞职,法律没有规定是“决议”或“决定”,实践中决议或决定都在用。
三是接受辞职的表决方式没有规定。无论是接受代表提出辞职,还是接受有关国家机关人员提出辞职,人大或其常委会表决时是采用无记名投票,还是举手等,法律没有规定。实践中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举手等方式都在用。
四是法律没有赋予人大常委会任命或决定任命的“两院”人员、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人员、政府工作部门正职辞职的权力。提出辞职的人员都是选举产生的(除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个别政府领导人员外)。
五是法律没有赋予产生代表的选区或选举单位接受代表辞职的权力。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都是选区选举产生的,但法律没有赋予选区接受县乡人大代表辞职的权力,只明确规定乡镇人代会有权接受乡镇人大代表辞职,县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接受县级人大代表辞职。地市级以上人大代表都是选举单位(人代会)选举产生的(除个别人大常委会补选的外),但法律没有赋予选举单位接受辞职的权力,把接受代表辞职的权力赋予了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也没有赋予县级人代会接受县级人大代表接受辞职的权力。
六是书面辞职的文书形式没有规定。由于书面提出辞职请求的形式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有的用申请,有的用报告,有的用辞呈等。
二、接受辞职的几种做法及反思
据悉,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接受辞职方式有:
一是根据个人的辞职请求,主席团或主任会议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或决定草案,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对决议或决定草案进行表决。通过后按要求报备案或公告。
向人代会书面提出辞职请求具体做法是:主席团根据辞职请求,通过关于接受辞职请求的决定或决议草案,并将此草案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再由人代会全体会议对此草案进行表决。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请求的具体做法是:主任会议根据辞职请求,通过关于接受辞职请求的决定或决议草案,并将此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表决。
笔者认为只要主席团或主任会议能通过接受辞职请求的决定或决议草案,按此程序进行下去是可以的,就能达到接受辞职的目的。但这种做法从理论上讲有瑕疵。事实上,关于接受辞职请求的决定或决定草案,主席团或主任会议通过或通不过都是允许的。如果没能通过,这表明主席团或主任会议形成不了接受辞职请求的决定或决议草案提交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这样做法一就行不通了。
二是根据个人的辞职请求,主席团或主任会议向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对议案进行表决。通过后按要求报备案或公告。
向人代会书面提出辞职请求具体做法是:主席团根据辞职请求,通过关于接受辞职的议案,并将此议案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再由人代会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表决。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请求具体做法是:主任会议根据辞职请求,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接受辞职的议案,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笔者认为只要主席团或主任会议能向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接受辞职的议案,按此程序进行下去也是可以的,也能达到接受辞职的目的。但如果主席团或主任会议提不出接受辞职的议案,或者说不赞同提议案,此路也就行不通了。由于议案是由案由、案据、方案组成,对议案表决实质上是对议案中的方案进行表决,而对方案表决实际上就是对接受辞职的表决。因而做法二和做法一有类似之处。
三是根据个人的辞职请求,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直接对辞职请求进行表决。通过后按具体要求报备案或公告。
向人代会书面提出辞职请求具体做法是:经主席团审查后,将个人辞职请求和相关情况介绍提交代表团审议,然后由人代会全体会议直接就接受辞职事项进行表决。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请求具体做法是:经主任会议审查后,将个人辞职请求和相关情况介绍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然后由人大常委会会议直接就接受辞职事项进行表决。
笔者认为此方式不仅简单明了,且符合法律规定。
三、几点建议
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的要求,及时对有关辞职的不合适规定进行修改。应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有关人员提出辞职应以书面形式。如果采用口头等形式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或误解。应赋予选区或选举单位接受代表辞职的权力。选区或选举单位有选举权而没有接受辞职权显然不妥。应统一书面辞职的文书形式等。
二是提倡接受辞职采取做法三。做法一和做法二实际上是把辞职请求转变为主席团或主任会议的决定、决议草案或议案,不仅多此一举,而且还可能会导致此路走不通的尴尬状况。由于法律赋予国家机关有关人员和人大代表直接向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辞职权,且接受辞职是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席团或主任会议无权否决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
三是接受辞职尽量不要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采取按表决器或举手的方式为好。无记名投票好处是能保密,防止对投票者进行干扰、打击、报复,使投票者能真实表达意愿。但接受辞职的投票公开,笔者认为投票者达不到受打击报复程度。这是由于辞职是当事者自己提出的,投票者投赞同票,表明和当事人观点一致;投反对票,有挽留当事人继续任职情结;投弃权票,表明辞职或继续担任原来职务都可以。无论什么样的投票结果,从情理上讲投票者都达不到受辞职者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程度。由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仅要通过监票人,指定计票人,还可能要通过接受辞职办法等,费时费力成本高。笔者认为用表决器当然是个好办法。如果没有表决器,采取举手表决上也是一个好办法。对此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最好也能做出具体规定。(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武春)
责任编辑:陈维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