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及其转让审批
审批项目名称 | 探矿权及其转让审批 |
项目设定机关 | 国家 |
实施机关名称 |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
承办机关名称 | |
协办机关名称 | 市、州、县国土资源局 |
法律法规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0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 第四条第三款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地质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条例》(1998年4月2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5日修改) 第八条 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必须申请勘查登记,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成为探矿权人;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规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由省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其余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由省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2号,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 第四条第三款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第十条 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予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地质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条例》(1998年4月2日通过,2014年9月25日修改) 第十四条 有偿取得的探矿权可以依法转让,转让条件和审批手续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
审批范围和条件 | 一、审批范围: 1.法律规定由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以外的矿产资源; 2.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二、审批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属本机关审批权限; 3.符合国家和省当前产业政策,符合国家和省矿产资源规划要求; 4.不属于国家或省明确禁止或暂停设立探矿权的矿种; 5.矿业权属无争议; 6.勘查单位达到了要求的资质条件; 7.申请人具有与勘查工作相适应的资金; 8.矿产资源勘查设计经有资质单位审查通过; 9.涉及坑探的,坑探设计符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 10.按规定完成了矿业权有偿化处置; 11.符合其它矿业权相关政策规定。 |
申请材料 | 一、勘查登记 1.探矿权人申请报告及报件目录(每跨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下同)。 2.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3.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4.非勘查基金项目应出具划定探矿权勘查作业区范围的批复;勘查基金项目不需要批复,但需县、市局签署同意意见。 5.勘查工作所需的对应勘查单位及协作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并经勘查单位盖章)。 6.探矿权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受理时查验原件),以及股份组成说明(国有地勘单位出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7.勘查资金证明文件。 8.汇交地质资料承诺书和服从整装勘查承诺书。 9.勘查设计及评审备案文件。 10.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矿业权设置方案的证明材料。 11.根据探矿权取得方式,还应提交如下文件:(1)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项目应提交:①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②探矿权出让合同及缴纳探矿权价款发票和其他证明材料。③探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文件。(2)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项目应提交:①探矿权出让合同及缴纳探矿权价款发票或其他证明材料。②探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备案文件。(3)基金项目应提交下达任务书、设计书、财政立项文件。 二、探矿权转让 1.探矿权人申请报告及报件目录(每跨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下同)。 2.探矿权转让申请书。 3.探矿权的区块范围图。 4.勘查许可证原件。 5.矿产资源勘查情况报告。如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需附具有关证明材料。 6.经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现场检查并签署意见的探矿权转让审查意见单。 7.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及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证明材料。 8.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探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9.转让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国有地勘单位出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代码证。 10.探矿权转让合同。 11.受让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股份组成说明,国有地勘单位出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代码证。 12.受让人出具涉及以下内容的承诺书: (1)因国家政策调整原因或因矿产资源压覆等原因无法转采时后果自负。 (2)完成勘查后汇交地质资料。 (3)服从矿产资源规划的调整安排。 (4)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缩减勘查作业面积。 (5)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有偿化处置(申请在先的低风险类探矿权)。 (6)钒矿探矿权转让项目,应出具收悉并了解了鄂环发〔2005〕37号文件的有关内容。 13.受让人的资金证明文件。 14.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出具矿业权出让价款评估备案文件。 15.有偿取得矿权的,转让申请人需出具按合同约定缴纳探矿权价款的发票。 16.申请在先取得的低风险类探矿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有偿化处置,并出具相关证明。 17.申请转让的探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18.已提交勘查成果的,应提交评审备案证明文件及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19.若转让人的企业性质是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则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转让文件。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法定办理期限 | 4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期限 | 27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1.探矿权使用费 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2.探矿登记费 标准: 新立登记:50元;其它登记:50元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3.探矿权价款 标准:根据探矿权价款评估确认或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 |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 表格名称:勘查登记申请书、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获取方式: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也可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的办事服务一栏:文件及范例下载中下载。 |
可否在互联网上实现远程申请 | 否;可在省内各级国土资源局专网远程申请。 |
咨询电话 | 0027-86656133 通讯地址:武汉市公正路27号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
投诉电话 | 监督电话:027-6656025 通讯地址:武汉市公正路27号省国土资源厅纪检监察室 |
受理地点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27号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 |
常见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