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及其转让审批
30.05.2014 04:41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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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名称 | 探矿权及其转让审批 |
项目设定机关 | 国家 |
实施机关名称 |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
承办机关名称 |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
协办机关名称 | 市(州)、县(市)国土资源局 |
法律法规依据 | 1、《 矿产资源法 》及其实施细则; 2、《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242号 ); 3、《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240号 ); 4、《 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 》; |
审批范围和条件 | 审批范围— 除下列情形由国土资源部划定勘查作业范围和颁发勘查许可证外,其余均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划定勘查作业范围并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1、石 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钨、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 2、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 3、锡、锑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或勘查区块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 4、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 5、跨省、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勘查。 审批条件— 登记类项目: (一)批复了划定探矿权勘查作业区范围的项目; (二)勘查实施方案(包括坑探设计)经过审查备案;涉及坑探的,坑探施工安全预评价报告经过安监部门审查确认; (三)依法缴纳有关规定费用。属于有偿的,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缴纳了探矿权价款。 (四)依法履行其他法定义务。 (五)资料符合要求。 转让项目: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 年,或者在勘查 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转让人已依法缴纳有关规定的费用。属于有偿的,按照出让合同缴纳了探矿权价款; (五)转让人依法履行其他法定义务。 (六)探矿权受让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七)探矿权转让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八)资料符合要求。 |
申请材料 | 一、探矿权新立登记: 1、探矿权人申请报告及报件目录(每跨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下同); 2、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3、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4、划定探矿权勘查作业区范围的批复; 5、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且经勘查单位盖章; 6、探矿权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扫描);股份组成说明; 7、资金证明文件; 8、委托勘查合同; 9、汇交地质资料承诺书; 10、勘查设计、附件及委托、评审、备案文件(地质图比例尺应大于1:5万); 11、交通位置图(比例尺应大于1:20万); 12、如属有偿取得的项目按出让方式不同,还应提交如下文件: (1)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项目,提供以下资料: ①探矿权出让合同及缴纳探矿权价款发票或其他证明材料; ②探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 (2)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项目,由探矿权竟得人提出探矿权登记申请,还应提交: ①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 ②探矿权出让合同及缴纳探矿权价款发票和其他证明材料; ③探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 13、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二、探矿权延续登记: 1、探矿权人申请报告及报件目录(每跨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下同); 2、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4、勘查许可证; 5、县级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的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只针对换证或还未变更80坐标的项目) 6、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且经勘查单位盖章; 7、地质勘查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出具与原勘查单位的终止合同,与新勘查单位签订的委托勘查合同、新勘查单位资格证; 8、工商营业执照(扫描);股份组成说明; 9、勘查工作年度报告; 10、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 11、资金证明文件; 12、有查明资源储量的应附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13、经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现场检查并签署意见的探矿权延续审查意见单; 14、勘查工作阶段总结报告、下一步勘查设计、附件及委托、评审、备案文件(地质图比例尺应大于1:5万); 15、确属客观原因超出权证届满时间的申报项目需提交由县、市两级国土部门签署意见的情况说明。 16、对于变更勘查阶段、增加硐探工程延续的,还应提交: (1)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报告及备案文件; (2)重新编制的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及批准文件。安排硐探工程的,需提交坑探设计、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批准文件; 17、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三、探矿权变更登记: 1、探矿权人申请报告及报件目录(每跨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下同); 2、探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3、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4、勘查许可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5、县级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的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6、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且经勘查单位盖章; 7、经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现场检查并签署意见的探矿权变更审查意见单; 8、勘查工作年度报告; 9、确属客观原因超出权证届满时间的申报项目需提交由县、市两级国土部门签署意见的情况说明; 10、地质勘查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出具与原勘查单位的终止合同,与新勘查单位签订的委托勘查合同、新勘查单位资格证; 11、变更探矿权人名称、地址的,应提交: ①变更名称的申请人,出具改变名称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扫描)以及工商管理部门关于企业股份未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 ②变更地址的申请人,出具营业执照(扫描)以及工商部门关于变更的证明文件; ③到期项目提交下一步勘查工作设计、附件及委托、评审、备案文件(地质图比例尺应大于1:5万); 12、经依法批准转让的探矿权,应提交: ①探矿权转让批准文件; ②探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扫描); ③委托勘查合同; ④资金证明文件; ⑤查明资源储量的应附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⑥到期项目提交下一步勘查工作设计、附件及委托、评审、备案文件(地质图比例尺应大于1:5万); 13、经变更预核准申请的探矿权,应提交: ①审批机关出具的变更矿种或范围的批准文件; ②探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扫描); ③勘查委托合同; ④资金证明文件; ⑥查明资源储量的应附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⑦门户网站上关于变更矿种的公告文件; ⑧变更矿种的提交新矿种的勘查工作设计、附件及委托、评审、备案文件(地质图比例尺应大于1:5万); 14、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四、探矿权保留登记: 1、探矿权人申请报告及报件目录(每跨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下同); 2、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 3、按查明资源储量范围提交保留区块范围图; 4、勘查许可证; 5、县级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的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只针对换证或还未变更80坐标的项目) 6、勘查工作年度报告; 7、工商营业执照(扫描);股份组成说明; 8、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且经勘查单位盖章; 9、经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现场检查并签署意见的探矿权保留审查意见单。; 10、确属客观原因超出权证届满时间的申报项目需提交由县、市两级国土部门签署意见的情况说明。 11、首次申请保留的,还应提交: (1)勘查项目完成报告及评审、备案文件; (2)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 (3)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4)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12、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五、探矿权注销登记: 1、探矿权人申请报告及报件目录(每跨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下同); 2、探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3、勘查许可证; 4、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项目终止报告; 5、项目成果资料汇交的证明文件(项目中断的此项不需要); 6、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 7、有查明资源储量的应附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项目中断的此项不需要); 8、经基层国土资源部门现场检查后的说明材料; 9、对于转入采矿的探矿权,应提交划定采矿范围的批复文件; 10、对涉及坑探的项目应编制勘查工程安全总结报告; 11、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六、探矿权转让审批: 1、探矿权人申请报告及报件目录(每跨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下同); 2、探矿权转让申请书; 3、探矿权的区块范围图; 4、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5、经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现场检查并签署意见的探矿权转让审查意见单; 6、矿产资源勘查情况报告。如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需附具有关证明材料; 7、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及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证明材料; 8、有偿处置的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备案文件,若为非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可不附具; 9、由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探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10、转让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扫描); 11、探矿权转让合同; 12、申请转让的探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13、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扫描);股份组成说明; 14、受让人出具涉及以下内容的承诺书; (1)因各种原因无法转采时后果自负; (2)完成勘查后汇交地质资料; (3)服从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的调整; (4)对于超期延续时,按有规定缩减勘查作业面积; (5)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有偿化处置。(申请在先的低风险类探矿权) 15、以继续勘查为目的的受让人应出具相应的资金证明文件; 16、确属客观原因超出权证届满时间的申报项目需提交由县、市两级国土部门签署意见的情况说明。 17、以转入采矿为目的的应提交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18、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
办理流程 | 1、政务大厅登记; 2、政务大厅受理; 3、处室审查会签; 4、主办处室汇总并集中审查讨论; 5、集中会审并形成会审纪要(仅限于转让项目与登记类项目中处室会签意见不一致时); 6、主办处室填制责任签,领导审批; 7、登记发证或下达批复; 8、公告。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需公示、公告、现场踏勘的,3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期限 | 法定时间40日 |
承诺办理期限 | 27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一)探矿权登记费 标准:对受理的每个探矿权申请项目收取登记费100元。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二)探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三)探矿权价款 标准:根据探矿权价款评估备案结果或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 |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领取或从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的办事服务一栏:文件及范例下载中下载。 |
可否在互联网上实现远程申请 | 否 |
咨询电话 | 027-87271177 |
投诉电话 | 027-12336 |
受理地点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27号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 |
常见问题 | |
实施机关 | 责任部门: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 工作地点: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27号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时间 联系方式: 027-86656113 |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30.05.2014 0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