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实施“国四”排放标准 逾期未报废的黄标车一律扣留

10.09.2015  09:29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郭文杰)昨日,记者从省人大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情况通报会上获悉,我省将采取措施,对大气污染罪魁祸首“黄标车”以及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四”标准的机动车予以限制。

据了解,对我省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的黄标车,省公安厅将全部录入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一经发现,一律扣留,该检验的检验,该报废的报废。此外,公安交管系统还将全省所有黄标车信息分发各地,录入各市州城区禁行区域的电子卡口系统,同时大力建设电子卡口系统,对闯限行区的黄标车自动抓拍。

对于不符合“国四”排放标准的新机动车,一律不允许注册登记;不符合该标准的旧机动车,不允许跨市转移登记;外省市不符合该标准的旧机动车,一律不允许在湖北省内办理转入登记。

据了解,从2010年到2014年四年间,我省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上升了20%,达到19.9万吨,占全省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34.3%,机动车尾气对大气的污染日益严重。

为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我省环保部门已起草了《机动车排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并报请省政府,争取尽快出台。同时从加油站的准入、推进加强升级等环节进行治理,2017年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全面供应国V标准的汽、柴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