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时捡手机致车辆侧翻6死3重伤
2014年11月3日,赵靖良驾驶上海某客运公司的一辆大型客车,由上海南浦大桥旅游集散中心驶往小洋山岛沈家湾客运码头,当时车上载有48名乘客。上午10时08分许,赵靖良在驾车时手机不慎掉落,他俯身用右手捡拾手机,没想到车辆竟向右偏离并碰擦道路右侧路肩,赵又向左急打方向,造成车辆失控向右侧翻。经鉴定,事故发生时的车速达70至75公里/小时,系超速行驶(事发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
事故最终导致车上6人当场死亡,3人重伤,21人轻伤,4人轻微伤,其余共计15名乘客均有不同程度受伤。与此同时,该事故造成肇事车辆损坏的直接物质损失为人民币近12万元,造成部分道路设施毁损的直接物质损失为人民币3.8万余元,上述直接物质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15.8万余元。
今天的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赵靖良违反交通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公诉人也指出,赵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交通肇事罪定性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捡拾的手机是单位配发的对讲机,因此单位对此事故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加之被告人悔罪态度良好,且被告人单位已和部分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靖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所在单位又积极与部分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并进行了相应履行,取得了谅解,综合以上情节,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陈凤 朱春叶)
连线法官
针对被告人赵靖良的定罪与量刑情况,该案主审法官叶琦认为,被告人赵靖良在主观方面对于交通事故后果的发生具有过失心态,客观方面则存在未按规定提醒乘客使用安全带、超速行驶以及捡拾掉落手机行为,上述行为均明显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了特别恶劣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叶琦认为,一方面,本案案发后,被告人赵靖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一方面,本案系一起行为人履行职务过程中引发的交通事故,故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代表被告人已与6名死亡的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又与15名被害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综合以上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因此在量刑上采纳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该部分的意见。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参考本案具体案情和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一审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是符合法律规定且较为合理的。
法官提醒,车辆驾驶人员在行车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乘客也应加强乘车安全意识,再小的安全差错也可能引发特大交通事故让人阴阳两隔,切莫让血的教训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