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财政所长挪用公款3万元后归还 7次审判被定罪
17.12.2014 12:59
本文来源: Hb.China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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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3万元后归还,围绕是否有罪,17年间审判7次
浠水县竹瓦镇原财政所长终被定罪
楚天时报讯(记者赖家琦 实习生张盖闻)因挪用财政资金3万元,浠水县财政局竹瓦镇财政所原所长彭某被移送司法机关,但自1997年一审判决至今,围绕其是否有罪,该案一审就是18年。记者昨悉,经省高院再审,认定彭某犯挪用公款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查明,1995年6月2日,彭某以镇财政所要扶持企业为由,在浠水县财政局财源开发公司借周转资金3万元,将其中现金支票2万元,转账支票1万元。借款当日,彭某即将1万元转账支票以私人名义借给他人用于购房,然后将2万元现金支票进行支取。后来,因彭某的战友杨某所在单位黄冈市农牧局综合服务公司下属的宾馆改建缺少资金,该单位发动职工集资,彭某就将2万元现金连同自己的建房资金1万元交给杨某,以彭某自己的名义向公司集资,时间长达半年之久。后来该款被彭某还上。
1996年4月29日,彭某被逮捕,次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又被逮捕。
1997年8月19日,浠水县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3年。此后,彭某未上诉,但浠水县检察院提出抗诉。
此后的17年,浠水县法院、浠水县检察院、黄冈市中院针对彭某的案件进行多次审判和抗诉。
上月,省高院再审认为,彭某的事后行为不能改变其挪用公款的事实。考虑到彭某已将借款本息全部返还,未给国有财产造成损失,判决彭某免于刑事处罚。至此,该案在历经17年7次审判后,彭某最终被定罪。 (编辑:裴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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