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下发文件指导地方开展大豆目标价格补贴工作

01.12.2014  14:19

  本报讯 近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大豆目标价格补贴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试点省(区)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指导意见》提出,当大豆实际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不启动补贴;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国家对农民进行补贴。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补贴对象为试点省(区)大豆实际种植者,包括农民及企事业单位等。二是目标价格试点期间一年一定,2014年为4800元/吨。三是市场价格分省确定,为采价期内该省(区)大豆平均收购价格,采价期为当年10月至次年3月。四是试点省(区)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确定补贴方式,具体可选择按实际种植面积、产量或销售量补贴。五是补贴资金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与专户内其他补贴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不得相互混用。六是启动补贴时,中央财政根据目标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价和国家统计局调查的试点省(区)大豆产量测算补贴资金总额,一次性拨付给地方。试点省(区)要及时下拨补贴资金,并采取“一折通(一卡通)”的形式将补贴资金于次年5月底前兑付到位。

  《指导意见》还对试点省(区)加强组织领导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建立补贴公示和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政策宣传等,确保目标价格补贴试点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