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开展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试点 科研人员业务骨干可持股

18.11.2016  16:40

  11月17日记者从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获悉,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和湖北证监局日前印发了《湖北省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省国资委将确定5至10户企业在年内启动首批试点。

  《实施办法》明确,在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遵循依法依规与促进发展相统一,积极引导与员工自愿相适应,引进增量和盘活存量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办法》对试点企业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做出明确规定: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实施办法》规定,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明确,省委、省政府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

  《实施办法》还对试点企业申报、员工股权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