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28条意见拟定价:放开铁路服务等自主定价
以下为文件全文:
为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和“五个湖北”建设,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立足省情,全面推进价格体制机制改革,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2.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导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健全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的价格形成机制。坚持放管结合。中央和省定价目录以外的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并通过分行业制定价格行为规范,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目录以内的,通过健全完善公开透明的定价规则和定价机制,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坚持“底线”思维。深化改革与稳定发展相协调,把握好价格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注重区分基本与非基本需求。坚持公开透明。完善重大价格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和风险评估等制度,广泛听取民意。
3.目标任务。到2020年(争取在2018年前),全面完成本意见所提出的改革任务,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进一步完善,科学合理的价格调控体系和公开透明的价格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保障民生的价格政策进一步完备,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价格环境。
二、减少政府定价项目,下放价格管理权限
4.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的价格。加快修订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国家有关部门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我省一律放开。
5.下放价格管理权限。凡属地管理更加方便有效的价格,一律下放。2014年,先行下放下列商品及服务价格管理权限,交由市(州)或县(市、区)实行属地管理:城市供水、供热,水、电、气、热延伸服务;保障性住房租金,5A级以外的游览参观景点门票及相关服务,殡葬及延伸服务;铁路专业线共用及专用铁路兼办公共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危险废物处置;生猪屠宰加工服务。授权市(州)或县(市、区)按属地管理公办学前教育、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通行、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专业渡口过渡收费标准。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国家有关部门下放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和简政放权要求明确管理权限。
6.进一步改进政府定价管理。改革政府定价形式,创新价格管理方式,更多运用规则管理,强化政府定价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健全成本监审制度,完善价格听证制度,推行专家论证制度,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三、深化重点领域价格改革
7.深化电力价格市场化改革。深化销售电价改革,简化分类,逐步建立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的电价分类结构体系。推进发电企业与大用户直接交易,增加用户用电选择权。落实风电、太阳能、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电价政策,完善水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在高耗能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行阶梯电价政策,落实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脱硝、脱硫、除尘电价政策。
8.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简化天然气价格分类,推进工商业用气同价。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适时适当提高非居民用存量气价格,缩小与增量气价差,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
9.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合理制定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理顺非农业用水价格,逐步推行农业用水终端计量水价。对非居民用水推行超定额取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10.推进环保收费改革。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含污泥处置)设施和排污管网运行维护成本,并有合理投资回报的原则,出台具体量化多因子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污水处理收费与治污成效挂钩的价格机制。推行差别化的排污收费政策,逐步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完善垃圾处理收费政策,促进垃圾分类。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相关价格管理办法。规范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收费监管。
11.深化医药价格改革。对省管低价药品实行清单管理和动态化调整,研究制定鼓励药品研发创新和提升产品质量的价格政策。加快理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体系,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探索开展以管理医保支付价格为核心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
12.完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体系。按照交通运输部政策规定,做好收费车型分类和货车计重收费计费方式与部颁标准对接工作。探索建立不同区域、不同建设投资主体路段的统一收费标准系统和收费资金调剂补偿制度,优化高速公路建设投资环境。
四、健全科学合理的价格调控体系
13.完善价格总水平综合调控。建立健全价格总水平调控预期目标责任制,完善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运行、主要城市鲜菜价格涨幅公开通报制度。规范和完善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形成综合运用货币、财政、储备等政策措施,合力加强市场价格综合调控格局。
14.完善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加强价格形势研判,健全主要农产品和重要生产资料价格实时监测体系,完善有效防范和应对价格异常波动预案及工作措施。构建覆盖全省的价格信息发布平台,加强和改进价格信息服务。
15.完善粮食等农产品保供稳价机制。落实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和油菜籽、玉米等临时收储政策。落实和完善生猪价格调控预案,探索开展生猪目标价格政策性保险试点。加强工作指导,促进平价商店稳健、规范发展,着力保持鲜菜价格基本稳定。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建立粮食、棉花等主要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
16.完善民生价格政策。在保基本需求前提下,推行并完善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和居民用电分时电价。继续对困难群众实行水电气等价格优惠或减免措施。落实和完善商品房价格申报、明码标价制度,规范商品房销售中的价格行为。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完善公办非义务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建立游览参观景点门票价格管理长效机制,完善节假日降价优惠措施,促进门票价格总水平稳中有降。完善公共交通、付费电视收视、养老、殡葬等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充分体现服务的公益性。深化涉企、涉教、涉农、涉医、驾培驾考、银行业、电信业等重点领域收费专项治理。
五、完善透明高效的价格监管体制机制
17.完善市场价格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制度,及时依法查处哄抬物价、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合理划分价格行政处罚管辖权,下移价格监管的重心,提升价格行政执法效率和系统整体合力。建立价格社会监督激励机制,健全价格社会监督网络,引导和督促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形成规范价格行为的内外约束机制。完善价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使价格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18.完善明码标价制度。探索分行业制定明码标价规则及实施办法,逐步实现明码标价全覆盖。积极推进明码实价,有序开展“明码实价示范店”、“明码实价示范街”创建活动,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真实标价。
19.加强反价格垄断工作。深入推进反价格垄断执法体系建设,加强反价格垄断执法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
20.加强和完善收费监管。全面梳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定期发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目录。禁止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通过第三方强制收取。对国家和省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应取消收费项目、注销收费许可证。加强和规范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及具有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服务收费管理,从紧、从严核批收费标准。清理整顿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商会有偿服务收费,依法查处强制服务并收费、重复收费、低于服务等级要求提供服务并收费等行为。
21.规范农产品流通环节收费行为。落实和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建立健全流通费用调查统计制度,加强和规范鲜活农产品交易市场收费监管。
22.完善价格违法预警防范处置机制。建立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制度,完善价格违法行为监测预警制度和应急预案,健全快速反应体系,形成监测预警、检查处置、政策应对、舆论引导四位一体的价格应急处置快速反应体系。
23.畅通价格诉求渠道。加强12358价格举报平台建设,完善价格举报电话值守制度,健全工作制度、优化办理流程,建立和完善价格矛盾纠纷调解协商等制度。
24.积极推进价格诚信建设。逐步建立经营者价格信用信息数据库及经营者价格诚信社会评价机制,探索开展经营者价格信用等级评定和发布工作。深化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引导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定价,加强价格行为自律。
六、保障措施
25.加强组织领导。价格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把推进价格改革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制定方案、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26.加强协调联动。牢固树立“全省一盘棋”的思想。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发挥好牵头单位作用,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会商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和上下协调,合力推进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
27.加强督办落实。在全省物价系统全面推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将价格改革工作任务逐一细化分解,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加强督导考核,确保改革取得实效。加强物价队伍建设,积极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为有效推进价格改革提供坚强保证。创新价格宣传和舆论引导方式,为推进价格改革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28.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价格改革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价格改革重大问题研究,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充分发挥基层、部门、行业组织、经营者、专家在研究复杂问题、协调复杂利益关系、凝聚改革共识等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