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召开《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条例》立法座谈会

20.06.2014  09:37
  近日,省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召开第17次会议,听取省发改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采购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关于《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立法的意见和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田承忠出席会议,省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李德炳主持了会议。
  座谈会上,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丁贵桥局长介绍了湖北省创新招投标综合监管体制机制以来的工作情况及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开展《条例》立法工作的筹备情况, 提出了需要通过招投标地方立法解决的六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科学合理确定综合监管体制,二是明确平台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三是规范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四是促进招投标诚信体系建设,五是提高案件查办效率和效果,六是构建社会监督体系。
  会议认为,《条例》立法很有必要,立法条件已经成熟。会议要求,一是要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健全完善综合监管制度机制,通过立法明确职责,厘清分工。二是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推进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依法完善统一交易规则,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三是对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体制要加强研究,理顺关系。要依据国务院即将出台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规定,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四是要加快立法进程,提高立法质量,省政府法制办要尽快提出《条例》修改稿,财经委将《条例》修改稿印发全省市州人大财经委员会,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相关部门要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尽快将《条例》修改完善,确保《条例》按计划于今年11月前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田承忠指出,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加快推进公共资源领域立法,依法引领、保障相关改革,推进交易规则统一公平、交易行为公开透明,强化权力制约监管。相关部门要统一认识,顾全大局,处理好公共资源交易中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要各负其责,有机统一,形成监管合力。要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李俊  张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