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油菜 拔出了官司
家住郧西县夹河镇的张芳胜与高昌林系邻里关系,但平日关系一般,较少往来,因为两家曾为修建入户公路问题有过宿怨。
2013年11月5日中午,张芳胜像往常一样在位于其住地后面不远的地名为“老屋基场”的土地里栽油菜,此时恰逢高昌林路过此地,见到张芳胜在该处种植油菜后,便认为该土地属集体提存土地,备用于对修路占用农户土地的补偿,张芳胜根本无权在此地种植油菜,为此向张芳胜喊叫要求其停止栽菜,但张芳胜的看法恰恰相反,认为该地是自己的承包地,便对被告阻止未予理会继续种植油菜。气愤的高昌林见言语阻止无效,便携带一支竹棍前去阻挠,同时将张芳胜栽种的200余棵油菜拔掉。眼见操劳一上午的成果无端被高昌林拔掉,张芳胜也是怒火中烧,双方发生了剧烈争执。年纪稍轻的高昌林便用随身携带的竹棍殴打张芳胜左小腿处,并揪住张芳胜头发将其摔倒在地。
当天公安部门对双方的纠纷经过进行了调查,此后公安部门对高昌林进行了行政拘留、罚款处罚。事发当天张芳胜便前往夹河卫生院治疗,花费各项医疗费513.01元。同年11月8日,又转入郧西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治疗28天,并于2013年12月5日出院,花费各项医疗费7150.01元。出院后,张芳胜便多次要求高昌林赔偿医疗费等损失,但此时已受到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的高昌林不愿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的赔偿事宜陷入了僵局。2014年7月张芳胜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高昌林赔偿因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477.02元。
郧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高昌林不满原告张芳胜在其认为属于集体提存土地里种植油菜,未采取合法途径解决,而是强行拔除原告栽植的油菜,导致发生争执,继而使用随身携带的竹棍殴打原告,并把原告摔倒,致使原告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被告对原告因伤造成的损失理应赔偿。原告张芳胜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高昌林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高昌林赔偿原告张芳胜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13172.82元的90%,即11855.54元。至此一场邻里因拔油菜导致的打架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