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控客车变速杆,判!妨害安全驾驶罪

21.04.2021  15:30

认为司机没有按照自己的要求停车,乘客竟在客车行驶过程中,抢控客车变速杆。近日,襄阳市南漳法院宣判自《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以来南漳县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被告人廖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5月,廖某乘坐南漳县城关镇至武安镇客运班车回家。当车辆行驶至城关镇临沮岗村路段停车后,廖某认为司机没有在自己要求的地方停车,故而与司机发生争执。司机继续启动车辆前行,廖某随即到驾驶室旁,用手拉拽车辆变速杆,司机紧急刹车。当时客车载客十余人,行驶速度约10km/h,现场无人员受伤。车辆迫停后,司机即刻电话报警,廖某留在现场等候,被随后赶来的民警抓获。案发后,廖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廖某在公共汽车行驶过程中,因与驾驶员发生争执而抢控变速杆,干扰公共汽车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根据刑法溯及力,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控驾驶操作装置、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往往都是因为停靠站点问题、车票收费问题、疫情防控期间乘客不配合戴口罩等小事而引起纠纷,但却严重威胁了道路交通安全,更严重的后果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成为一大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2019年1月8日,为依法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意见规定,对抢夺方向盘、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处罚。

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设立妨害安全驾驶罪,不仅将对干扰驾驶人员正常驾驶的行为入刑,也将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的行为入刑。

对于此次案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刑是有期徒刑  3  年,对于一些尚未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未造成后果的行为,如果一律判处  3  年以上有期徒刑,则量刑过重,不符合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为此,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此类行为在刑罚上进行适当调整,将抢夺方向盘等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刑罚调整为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的行为,如果适用修正案判处的刑罚更轻,则应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来对被告人定罪处罚。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妨害安全驾驶罪作为独立的罪名,能够有效防范和遏制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增强全民守法意识。

  来源:南漳法院 责任编辑:柯学文 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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