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好经济增长与提高工资的关系
经济运行呈现出的新特征,给最低工资调整的“度”提出了新要求。既要满足低收入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也要引导各地在新形势下更加关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与人均GDP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相协调,要兼顾企业对人工成本提高的承受能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6月底,全国仅有6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增幅度为11.1%,增幅呈现收窄趋势。
对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各界一直存在不同看法。这样说,并非意味着有人反对给低收入劳动者涨工资,而是因为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客观上是把“双刃剑”——涨得太慢,不利于保障和改善低收入者生活;涨得太快,又有可能增加企业负担,间接影响就业。
人社部公布的数据显示,“十二五”期间,全国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幅达到13.1%,略微超过了“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13%的目标。过去10年来,我国最低工资标准虽然实现了较快增长,但不能简单理解为“过快”。对比最低工资标准与在岗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的情况后发现,我国最低工资标准当前总体处于适度水平,仍有适度提高的空间。
虽然经济增速放缓会影响工资收入,但在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工资性收入仍然会保持上涨势头。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劳动力市场已由供过于求转向供求均衡,一些地区和行业甚至还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近年来,“招工难”现象正从局部地区蔓延至全国,低工资越来越难招到人。这些因素,都迫使企业通过提高工资标准来招聘到高素质的劳动者。
不过,经济运行呈现出的新特征,也给最低工资调整的“度”提出了新要求。近日发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指出,“十三五”期间,要完善最低工资增长机制,建立最低工资评估机制。这就意味着,“兜底线、可持续”可能成为未来一个时期最低工资调整的基本原则。一方面,要满足低收入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另一方面,也要引导各地在新形势下更加关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与人均GDP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相协调,要兼顾企业对人工成本提高的承受能力。
在健全企业职工工资形成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方面,当前的难点是如何处理好经济增长与工资提高、扩大就业与工资水平的关系。在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的背景下,尤其需要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频率和幅度进行更审慎的判断。有关部门应着力加强最低工资制度、工资指导线制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等方面的制度建设,特别是应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应进一步合理划分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充分发挥市场在工资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