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准农民和土地关系的主线

02.11.2016  01:10

  肖擎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

  从十八大提出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流转,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到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从2014年的一号文件到中央审议通过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再到此次两办印发意见,“三权分置”的改革路线图不断清晰起来。

  说到改革,很多人常说起的一句话是,今天的改革,不是“愉快的郊游”,而是啃硬骨头、涉险滩。硬骨头能否啃下,险滩能否涉过,既看咬定方向的决心,也看勇毅前行的力度。换句话说,要有方向感,也要有问题感。

  从方向感来看,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极大释放了农村生产力,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大量劳动力离开农村,农民出现了分化。一方面,土地仍然是不少地方农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另一方面,农村土地的财产属性日益凸显,土地权利流转的现实需求越来越迫切。“三权分置”的制度安排,是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需要,也是进一步明晰土地产权关系、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需要。

  从问题感来看,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各地农村情况千差万别。工业化、城镇化水平相对较高的地方,土地流转的条件相对成熟。而在不少农村地区,农民非农就业机会有限,土地承载农民的生产生活,如果流转起来不顾实际,会损害农民利益。从披露的情况看,有的地方缺乏长效约束机制,土地流转的随意性大,有的投资者热衷包地、资本下乡伺机谋利,套取农业补贴和补助,致使农业生产投入短期化,持续性差,加上受市场波动影响,现代农业发展的环境脆弱,风险性高,效果不尽如人意。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农民和土地关系是一条改革主线。在此次印发的意见里,无论是首先予以强调的四条基本原则——尊重农民意愿、守住政策底线、坚持循序渐进、坚持因地制宜,还是深刻阐释的要逐步形成的“三权分置”格局——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都包含着对这条主线的清醒把握。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土地承包权的前提,农户享有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所有的具体实现形式,在土地流转中,农户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经营权。

  “困难要一个一个克服,问题要一个一个解决,既敢于出招又善于应招,做到‘蹄疾而步稳’”,说的是改革的节奏和方法问题。既有勇气和使命担当,又讲究方法和统筹,既抱着坚定的方向感,又保持清醒的问题感,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这一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我国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才能改得准、走得好,结出新的累累硕果。

(编辑:刘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