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任性的滞纳金关进法治笼子

09.06.2015  11:24

  成都市民张先生去燃气公司缴纳燃气费,工作人员通过系统查询发现,张先生不仅需要支付欠缴的燃气费4028.71元,还需缴纳滞纳金8727.14元。“咋这么多滞纳金?比燃气费的两倍都还多!”张先生很不理解。(6月8日《华西都市报》)

  恐怕谁摊上这事儿都难以接受。燃气公司收取“天价”滞纳金似乎有据可依——根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逾期不缴燃气费的生产、经营性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1%的滞纳金。每天1%,一年就是365%,如此滞纳金够狠、够任性,比高利贷厉害多了。

  张先生理应补偿燃气公司的损失,或者说理当受到经济上的惩罚。但无论补偿还是惩罚都得合乎情理,不能狮子大开口——问题的症结恰在于此:每天1%、一年365%的滞纳金明明有悖情理,却有地方法规为其撑腰,徒呼奈何?

  实际上,若论法理,像供水、供电、供气以及银行等单位向用户收取滞纳金,本身就名不正言不顺。因为,滞纳金本义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并由法律授权(法定性),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设立。譬如,税务机关可以对公民拖缴税款、交警部门可以对公民拖缴罚款收取滞纳金。而供水、供电、供气以及银行等单位不是行政机关,它们与用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用户若拖缴相关费用,这些单位只可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违约金,而不是滞纳金。报道称,四川省已着手修订该条例,并将取消燃气费滞纳金。问题是,滞纳金取消,却代之以违约金,如果只是换个名字,“天价”滞纳金变成“天价”违约金,对百姓而言没什么实际意义。

  比换个名字更重要的,是对滞纳金(违约金)进行规范,把它关进法治的笼子。供水、供电、供气属于公用事业,需用户缴纳的违约金并不是纯商业性质的,应考虑其特殊性。就此而言,有必要就公用事业违约金出台专门的法律规定,与商业性质的违约金区别开来,使其既具有催缴费用的功能,又合乎情理、为民众所接受。(晏扬)

(见习编辑 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