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东湖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规范、有效地开展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促进企业提升技术创新与技术服务能力,进一步推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和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国科火字〔2009〕152号),我们制定了《湖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湖北省科技厅 湖北省商务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国税局 湖北省地税局 湖北省发改委
二○○九年九月十三日
湖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有效地开展我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促进企业提升技术创新与技术服务能力,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科技部火炬中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共同组成湖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认定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湖北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协调、解决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要问题;复核、复审已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持续资格。
省认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联合评审,处理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做好沟通与协作,进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加强市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宣传、咨询、培训与动态管理,并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反映上报。
第四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评审专家组成应不少于5人,其中包括技术领域或行业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与实践经验,熟悉认定工作相关要求,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审,并不得披露申报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商业秘密和评审结果。
第五条 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件。
第六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湖北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全部行政区划)内。
3、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企业从事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6、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第七条 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需提交的申报材料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综述;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相关资质证书(如: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CMM、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等认证);
(4)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5)企业上年度技术先进服务业务收入以及离岸外包收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研发能力证明材料;
(7)企业职工花名册,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
(8)公司章程。
第八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程序:
1、注册登记。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网”注册登记,上传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科技局。
2、企业申报。企业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表》,连同认定申报证明材料装订成申报材料(一式六份),同时在网上提交电子版,一并报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科技局。
3、初审推荐。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科技局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会同市商务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推荐意见一并报省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4、评审认定。收到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和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初审推荐意见后,省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技术领域和服务行业,组织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认定意见。由省认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会商后,确定名单予以认定。
5、公示结果。由省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认定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并进行异议查实处理后,公告认定结果,并将认定企业名单报国家五部门备案,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报受理和认定工作通常每年两次,受理时间为每年4月和10月。自申报开始至公示结束原则上不超过60个工作日。
第九条 享受税收优惠。对经省认定(复审合格)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在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以下政策:
1、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经认定(复审)合格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宜。
第十条 复核与复审。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省和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科技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跟踪管理。企业的复核与复审,由市科技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核审意见,省认定领导小组确定最终意见,并报国家五部门备案。
(一)复核
1、复核是对认定期间发现的问题或变更的事项进行核查,以确认是否属实合规。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营业务等条件发生重要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下述情况之一的,应进入复核程序:
(1)发现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后,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因条件发生变化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或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复核的。
3、对复核证实不属实合规的企业,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对经复核确属提供虚假信息的,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二)复审。
1、复审是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满三年时开展的定期审核。企业应在认定届满三年的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逾期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自动失效。
2、复审的企业须提交装订成册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综述、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表和离岸外包收入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3、对复审合格的企业,进行公示与备案,换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