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关于28批次防晒类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7年第134号)

23.08.2017  22:21

经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等检验,标示为汕头市雅娜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广州科玛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广州灵兰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28批次防晒类化妆品不合格(见附件)。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涉及的标示生产企业、不合格产品为:汕头市雅娜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馥珮冰泉防晒露;广州科玛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科玛防晒霜;广州灵兰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保湿补水防晒喷雾;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采词防晒霜(喷雾型)和水宝宝肤姿美防晒霜;佛山市安安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安安金纯防晒露;普宁市嘉宝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爱诺美白防晒霜;广州市胜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名蔻水润冰凉防晒乳;广州市有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丽颜世家防晒霜、梦蔻防晒霜和露兰姬娜防晒露;广州市有喜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上海木木生活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丽颜世家防晒霜(美皙乳液型);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嘉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雅琳娜芦荟原液补水防晒霜和芦荟胶巨保湿隔离防晒霜;东阳市佳人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珍妃美白补水防晒霜和新面孔防晒霜;汕头市澄海区新大化妆品厂生产的汉宝清新莹润防晒乳;广州市渝崧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渝崧防晒霜;深圳市美莲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美莲达防晒乳;广州市艾雪化妆品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倩雪芦荟保湿净白防晒霜。

二、上述产品的生产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广东、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所有化妆品经营企业对上述产品一律停止销售;相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相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对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责令相关生产企业限期改正后可继续上市销售;对涉嫌假冒的产品,要深查深究相关经营企业的进货渠道,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相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9月14日前将查处情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特此通告。

附件:28批次不合格防晒类化妆品信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8月8日

2017年第134号通告附件.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