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湖北省第一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的通知
鄂财金发〔2016〕21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55号)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效应,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省财政厅现公布湖北省第一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各级财政部门申请、第三方咨询机构评审,省财政厅确定武汉市千子山循环经济产业园等60个项目作为湖北省第一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详见附件),投资规模1096.62亿元。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财政职能,会同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部门,确保示范项目规范实施、按期落地。
二、示范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相关文件精神,规范选择合作伙伴,保障项目有序开展,切实保证示范项目实施质量和示范效应。
(一)细化项目实施方案。示范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要根据示范项目的行业特点,督促项目实施机构细化实施方案,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行性,确保示范项目操作规范。严禁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将项目包装成PPP项目。
(二)做好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示范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财金〔2015〕21号)要求,统筹开展本地区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做好地区和行业平衡,防止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累计超过本地区整体财政承受能力上限,确保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
(三)规范进行项目采购。示范项目采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等规定。各PPP示范项目应在财政部门指定的PPP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财政部PPP中心微信公众号(道PPP)、湖北政府采购网等媒介上发布项目采购信息,择优选择信誉好、有实力、经验丰富的社会资本参与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营。
(四)严格项目履约。示范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履行合同约定,保护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信用,保障示范项目顺利实施。
(五)做好项目信息报送披露。示范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要依法公开、充分披露项目实施的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要及时将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采购文件、合同文本等重要资料和数据报送省财政厅备案(相关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并通过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及时填报相关信息。
三、按照“能进能出”的示范项目管理要求,对不能按期落地、验收不合格以及不具备继续采取PPP模式的项目,省财政厅将不再作为示范项目推广,并调出示范项目名单。
四、示范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项目单位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切实加以解决,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湖北省财政厅
201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