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官员把自己“扶”成巨贪 捞钱数千万判死缓
4月29日,被告人范增玉在法庭上受审。
2015年4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国务院扶贫办外资项目管理中心原主任范增玉一案。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范增玉构成受贿罪、贪污罪、诈骗罪,一审判决被告范增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最近,半月谈记者从权威渠道获取了范增玉的悔过书,并从中梳理出他腐化堕落的心路历程。
他曾是扶贫系统“明星”
“我家祖上都是农民,父母含辛茹苦把我抚养到15岁。”在悔过书的开篇,范增玉这样写道。1965年5月,范增玉出生在河南省郸城县的一个农民家庭。因为家里有5个妹妹,负担很重,高中还没毕业,范增玉决定报名参军入伍。在部队,范增玉表现出色,在16岁那年加入中国共产党,还上了军校、提了干。
1987年,经过军旅生涯的锻炼和洗礼,范增玉已经成长为一名可以独当一面的好兵。这一年,22岁的他转业回到河南,从一名新闻工作者做起,到市委办公室文秘、周口地区地委政研室副主任、县委副书记、行署副秘书长、财委主任、市政府秘书长……一步一步,范增玉的仕途越走越顺。
命运的转折点开始于2004年。这一年,范增玉被调入河南省扶贫办工作。由于将分管的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做得有声有色,范增玉在全国扶贫系统声名鹊起。2年后,范增玉被调往北京,在国务院扶贫办全国贫困地区干部培训中心主持工作。3年后,范增玉被提拔为国务院扶贫办外资项目管理中心主任。
“我从1992年任处级干部,到2006年后担任副厅级、正厅级干部,是国务院扶贫办近年来从副厅到正厅提拔最快的一个。我任职的这两个事业单位也处于各方面发展最快、最好的时期。”范增玉写道。
“尽管我付出了一定的努力,可组织上的教育和培养、同志们的帮助和支持,付出的心血更多。然而,我却走上了严重的犯罪道路,给单位的发展和扶贫事业带来了在短时间内难以挽回的影响,我辜负了他们,我十分后悔。”
结交丁书苗,以扶贫为名大肆敛财
2009年5月至6月间,范增玉与博宥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丁羽心(曾用名丁书苗)结识,由此,开始了一场权力游戏。
“认识丁羽心后,我没有按规定对她及博宥集团做认真了解和合法经营情况调查,就利用职务之便,让她参与扶贫项目。特别是她送给我钱后,听到了她和她的企业有问题,有关部门调查她后,我帮她打听消息,继续让她参与扶贫项目。从收钱到向她索要钱,甚至当她被限制出境后,我仍没有制止她参与扶贫活动,也没有把她有问题的情况向上级领导报告,仍然让她在扶贫宣传活动中发言、授奖,为提高她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提供帮助。”
2009年底,范增玉将丁羽心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捐赠的人民币260万元非法据为己有。
2009年至2010年间,范增玉接受丁羽心请托,为其提供向国务院扶贫办组织的扶贫项目捐款的机会,以树立正面形象,逃避有关部门查处。为此,范增玉先后38次索要或收受丁羽心共计折合人民币4013万余元。
2010年8月至11月,范增玉虚构帮助丁羽心归还朱某欠款的事实,骗取丁羽心人民币390万元;2010年12月间,冒充有关领导,与丁羽心进行手机短信息联系,先后骗取丁羽心人民币200万元和20万欧元;2010年12月底至2011年春节期间,在得知丁羽心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对丁羽心的下属张某谎称其认识有关领导,可以为丁羽心疏通关系,先后骗取张某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90余万元。
学习是空,捞钱是实
在悔过书里,范增玉这样分析导致自己犯罪的原因:学习流于形式、法治观念淡薄、私欲贪念作怪。
“在别人看来我平时是爱好学习的。开会讲话中要求部下学习,给上级领导汇报时也谈学习,在报刊上发表过一些学习体会和理论文章。”范增玉说,但这些仅仅是显示作为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和文化理论功底,而从思想上淡化了学习的真正目的和意义,根本没有用学习到的新知识指导工作、规范行为、纠正错误,纯粹是面子工程,流于形式,做表面文章。
范增玉说,他在心灵深处没有把党纪国法当成规范自己从政的法宝,明知道所作所为已经触犯了党纪国法,却没有及时刹车,在权力自大和贪欲膨胀下越走越远、越陷越深。
吸引社会力量、企业家参与扶贫事业本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但是须依法依规。然而,范增玉到外资中心后,与丁羽心按规定合作了几个扶贫项目,旋即就打着正当合作的旗号干违法违纪的事情。
“我当时认为上级领导和同志们只知道我与丁羽心的博宥集团合作是好事儿,他们并不明白也不会知道丁羽心背后给我送钱,更想不到我会跟她要钱。反正你找我办事儿、我收你的钱,对单位发展有好处,我本人也富裕了,达到了名利双收。”
法官评论:
扶贫腐败频发,资金监管亟待关注
本案的承办法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吕晶评论:
近年来,我国扶贫工作力度不断加大,扶贫资金的投入也在不断增加,扶贫项目的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但同时,扶贫领域中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频发,应引起高度关注。
本案中,被告人范增玉任职的国务院扶贫办外资项目管理中心是我国政府利用国内国外资金进行综合扶贫开发的中央级扶贫项目管理机构。范增玉作为外资中心的原主任,负责该单位的全面工作,本应严格遵守扶贫资金的管理制度和使用程序,审慎地监督、管理扶贫资金。
然而,他无视法律和国家、人民的利益,利用其经手和管理扶贫资金、负责扶贫项目的职务便利,采取接受企业捐款后不入账等手段截留、侵占扶贫资金,并利用外资中心举办的扶贫项目与请托人进行权钱交易,收取巨额贿赂款,使手中的权力沦为其个人牟取私利的工具。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扶贫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损害了我国在国际扶贫领域的良好形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与其他领域的腐败相比,扶贫领域的腐败是一种性质更为恶劣、后果更为严重的犯罪,应当依法予以严惩。(半月谈记者 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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