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检查应善做“四个加法”
13.06.2016 20:34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是在组织层级上做加法。借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中的做法,由常委会主任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亲自带队实地检查,并在常委会会议上作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主任由同级党委书记兼任的,可由主持工作的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亲自负责,彰显人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活动的重视程度。
二是在监督手段上做加法。即采取“1+X”的模式,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打“组合拳”,综合运用听取审议专项报告、专题询问、专题视察等监督手段,推动形成以执法检查为龙头,多种监督手段并用的监督新局面。
三是在专业力量上做加法。为了切实解决“外行监督内行”和过于依靠执法部门专业力量的问题,建议参照立法评估的做法,引入第三方专业团队,借助他们的专业力量,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相关的监督意见进行必要的论证,增强执法检查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四是在程序设计上做加法。执法检查的程序链条主要是五个阶段,即前期准备阶段、执法检查阶段、报告拟定阶段、听取审议阶段、跟踪督办阶段。根据各地的实际,可以在每个阶段的内容上拓展和延伸。如,在执法检查阶段,可以委托社会调查机构开展问卷调查或电话调查;在报告拟定阶段,可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主任会议进行讨论,以确保执法检查报告的质量;在听取审议阶段,可以同时开展专题询问,并在专题询问后导入满意度测评机制。 (福建省晋江市人大常委会 林德生)
责任编辑:吴志洲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3.06.2016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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