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男子经不住1%手续费诱惑 帮人养卡被骗2万
2014年2月,江西南昌人邱某在网上结识了黄石人潘某(在故意伤害罪的缓刑考验期内),邱某邀约潘某以找他人“养卡”(即帮忙偿还银行信用卡透支款)的方式骗取钱财。潘某同意并将自己的兴业银行卡、手机和移动POS机提供出来作为作案工具。
当年2月19日,两人相约来到咸宁温泉城区。邱某上网搜索,在咸宁信用卡套现、垫还、养卡QQ群中寻找到被害人王某。邱某告诉王某自己姓杨,是咸宁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找人帮忙归还信用卡欠款,如果能够归还,可以给1%手续费。见王某犹豫,邱某称自己会把信用卡和密码送到王某处,王某归还后,即使不还钱,也可以通过POS机刷卡取现。王某心想卡和密码都在自己手中,到时候可以套现,而且又能获取报酬,便答应邱某帮忙还信用卡。
同日,邱某和潘某来到约定地点,邱某与王某见面,潘某在附近等侯。邱某把某银行的信用卡主卡、密码和500元现金交给王某,要王某代还50000元透支款。王某非常谨慎,先用手机汇款100元,然后再查询卡的情况,发现能够正常使用且银行告之第一期只须还款20000元。王某释然后遂将19900元汇入该卡。不到1分钟后,王某用POS机准备刷卡取现时,发现POS机终端被冻结,邱某手机已关机。
原来,代还信用卡透支款只是邱某和潘某设计的一场骗局,潘某办的信用卡有正卡和附属卡,王某将钱还入自己拿到的信用卡时,潘某即收到还款成功的短信,邱某随即便用附属卡在随身携带的POS机上将20000元钱转走。之后,二人将赃款取出瓜分。
在随后的半个月内,邱某又采取同样的手法,伙同他人两次诈骗被害人唐某、徐某钱财82999元。
咸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邱某单独或伙同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给手续费请他人帮忙偿还信用卡透支款的方式骗人钱财,邱某参与诈骗数额巨大,潘某参与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前罪与后罪并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咸安检察院检察官提醒市民,请人帮陌生人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是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的新伎俩,市民应当提高警惕,切不可为了蝇头小利,走进骗子设下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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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 养卡人”就是这么一群人,他们先用自己的现金替信用卡持有人将透支的钱还上,然后获得一笔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