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建房屋邻房“遭殃” 歪了15年赔偿数额难鉴定

13.03.2015  14:07

  制图 陶刚

  武汉晚报讯(本报记者刘海锋)3月10日,家住汉口三合街的向先生与邻居代女士在江岸区法院进行了一次详谈,经过法院和社区工作人员的积极协调,双方终于就修缮房屋事宜达成了一致。

  1999年11月,代女士家因房屋老化已成危房,经街道城管批准后进行改建,由于与向先生家房屋间距较小,在设计施工时未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导致向先生家的房屋变成危房。由于双方在维修金额上达不成一致,房屋问题始终无法解决,一拖就是15年。

   居民改建房屋邻房“遭殃

  向先生位于三合街的房子是一栋砖混结构三层楼,修建于1987年。3月10日,武汉晚报记者来到向先生家中看到,他的房子与代女士家相距仅20厘米,房屋上端因严重倾斜,已经与代女士房屋墙体发生接触。

  在现场,向先生提供了一份由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站于今年2月11日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该鉴定书的鉴定结论及处理意见一栏写道:该房屋综合评定为C级(局部危房),建议立即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危险点进行加固并对房屋其他损坏处进行维修处理。

  向先生说,自家房屋之所以变成现在的样子,完全是因为代女士家在1999年改建房屋所致。“早在2000年,江岸区房屋安全鉴定站就下达过危房通知书,现在过了这么多年,损坏程度更加严重了。”向先生的这一观点也得到了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佐证。

   维修费用难鉴定

  2005年12月9日,向先生向江岸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代女士家将损坏的房屋恢复原状至适合居住。

  2006年6月30日,代女士向江岸区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向先生的房子进行设计、加固。之后,武汉市国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受托出具评估报告,其结论显示,向先生房屋维修费用为16123元。

  江岸区法院根据相关鉴定结论,依法进行了宣判。然而,向先生对判决结果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审理认为,武汉国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无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定案证据不足,故指令武汉市中院进行再审。

  市中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撤销原两审生效判决,发回江岸区法院重审。

  由于重审期间,司法鉴定花名册中无具备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鉴定机构可供摇号,加上向先生无法向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提供所需材料,受损房屋加固维修的司法鉴定程序无法进行。因此,法院并未明确具体赔偿数额,在判决生效后的几年里,向先生与代女士就维修费用始终达不成一致,危房一住就是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