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房屋补偿款后拒绝搬迁 反诉变更征收协议被驳回
利川至万州高速公路(简称利万高速)是连接湖北省利川市和重庆市万州区的重要干道,也是国家高速公路网中沪渝高速、沪蓉高速的重要连接通道,其起点位于利川市凉雾乡境内。因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利川市凉雾乡人民政府下设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该乡盘龙村村民袁某于2012年12月30日签订了《征收房屋补偿协议》,约定政府征收袁某所有的坐落于盘龙村的房屋及其附着物,征收补偿款、安置费、搬迁费等共计249151元,袁某必须在领取补偿款之日起20日内将房屋中物品全部搬出并拆除该房屋,拆迁后的安置、宅基地选址及房屋新建等由袁某自行负责。
协议签订后,袁某领取了约定的补偿款、安置费等,却拒绝迁出其房屋。凉雾乡政府多次派员上门督促无效,遂诉至法院,要求袁某将其房屋腾空并迁出该房屋。诉讼中,袁某提出反诉,认为双方协议中约定的补偿偏低,请求法院变更该协议,并要求凉雾乡政府为其提供120平方米的宅基地。
利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凉雾乡政府因修建利万高速公路所需而征收被告袁某的房屋,其补偿标准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袁某在领取原告支付的补偿款、安置费等之后,却不按期将房屋中所属物品搬出并自行拆除其房屋,其行为构成违约。被告的抗辩理由和反诉主张不能成立,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利川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袁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搬出涉案房屋内的全部物品,将该房屋交付被告;二、驳回被告袁某的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