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售出近十年后反悔 主张买卖无效不被法院支持
熊某与牟某系夫妻关系,熊某原系江汉油田工人,现已退休,牟某系利川市凉雾乡凉雾村农民。二人共生育有三个子女,现均为江汉油田职工。1988年,牟某用一块1亩多的承包地,换得本村村民付某承包的位于凉雾乡集镇的0.63亩土地。次年,牟某在换来的土地上修建了自住房屋一栋,并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2005年元月,牟某将该房屋作价3万元卖给凉雾乡大包村农民谭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并得到凉雾村村委会的认可。谭某付清房款后,牟某便将该房屋及相关证书交给谭某,此后该房屋由谭某居住至今,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07年3月,谭某将其户籍迁入凉雾村。
2014年7月,熊某及其子女共同将牟某、谭某告上法庭,诉称涉案房屋系其家庭共同财产,牟某无权出售,且二被告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请求法院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无效。
利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牟某与谭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谭某户籍已迁入凉雾村,双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该买卖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该契约签订后,双方已实际履行近十年,并无人提出异议,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以推知牟某出售房屋的行为应当征得了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现原告诉称被告牟某未经其同意而出售房屋、被告牟某亦自称其未经原告同意而偷偷将房屋出售给谭某,均与常情不符,故不予采信。据此,利川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牟某与被告谭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有效。
(恩施州利川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