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

14.03.2016  20:12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税的一种财产税。

  一、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二、纳税人

  房产税以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其中:

  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义务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义务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经租的房产,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三、税率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l2%。

  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四、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计算公式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六、税收优惠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