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致女婴伤残案:89户居民共赔36万余元

11.11.2015  12:05

  长江日报讯(记者李亦中 通讯员申晓东 龚子英)昨日上午,备受关注的汉阳世纪龙城小区小欣怡被小区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伤残责任纠纷一案(本报9月16日曾报道),一审在汉阳区法院公开宣判。除原告自愿撤回对其中8户(其中1户为为4号房业主)的起诉外,其他被起诉的120户中,有89户(4号房业主32户不承担赔偿责任)被认定需承担赔偿责任,共赔偿小欣怡36万余元。

   女婴损失被认定39.5万余元

  2014年11月20日15时许,出生46天的女婴何欣怡在汉阳区世纪龙城小区11栋2号房楼下,被高空抛掷的水泥块砸伤,随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协和法医司法鉴定室鉴定,何欣怡残疾程度目前评定为七级残疾;后续治疗费依据临床实际发生为准;治疗终结暂定为伤后二年;护理时间暂定为伤后二年;营养期暂定为伤后二年;患儿在生长发育中若出现与颅脑外伤相关的新的病情变化和新的鉴定资料,必要时需行补充鉴定。

  事发后,何欣怡父母将小区涉案楼栋2楼及以上128户居民诉上法庭,索赔各项经济损失4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何欣怡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39.5万余元。

  据了解,何欣怡受伤后,共收到所在小区及社会各界捐款36.82万元。法院认为,他人的捐助、救助并不能免除或减轻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目前,小欣怡伤口虽已治愈,但留下了颅骨缺损、脑萎缩、肢体偏瘫等严重后遗症。“十一”期间,小欣怡还发过一次病,医疗诊断为疑似癫痫。

   居民不在家证据均不被认可

  绝大部分被告居民在庭审中主张事发时自己在上班、出差,或家中无居住,并提交了工作单位证明、装修合同等“不在场”的证据。

  法院认为,被告提交的不在场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证人证言)、工作单位证明等相关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不可能是致害人,故对其要求免除责任的主张均不予认可。

  部分被告提交租房协议以证明其并非房屋实际使用人,不应承担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仅提交租房协议尚不能真实反映房屋实际使用状况,故对其要求免除责任的主张均不予认可。

  部分被告居民称案发时房屋正出租,自己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对此主张亦不认可,并告知,被告如在2014年11月20日伤害发生前确将房屋出租,可持相关证据向房屋实际使用人予以追偿。

  有居民表示,自己是无辜者,如果小区只是动员大家向小欣怡献爱心,一定支持,并尽己所能提供帮助,但并不理解为何要承担赔偿责任,认为这样“脸上也挂不住”。也有居民表示,还会继续上诉。

   4号房居民被排除涉案可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由于该起伤害未找到实际侵权人,原告将可能加害的房屋所有权人作为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补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汉阳法院根据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情况和现场照片,结合生活经验法则及常理认定,涉案楼栋因有3号房的阻隔,4号房所处的方位不可能将水泥块抛掷到事发地点,除非4号房使用人从顶层平台抛掷水泥块,但公安机关已排除了从顶层直接抛物的可能。

  法院因此判定,4号房业主(共32户)对何欣怡的损害不承担补偿责任。

   对8名被告主动撤诉

  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对刘某、付某等8名被告(其中1人为4号房业主)的起诉,表示放弃相应的补偿份额。法院依法在何欣怡此次伤害损失的39.5万余元中扣除上述8人应承担的份额,实际赔偿36万余元。

  对在涉事楼栋有多套住房的被告应承担责任的份额,法院认为,涉案楼栋2单元2楼及以上1、2、3号房均有致害的可能,因此被告应按持有房屋的数额承担补偿责任。

  法院判决,73名被告分别补偿何欣怡因此次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4079.94元;5名持有涉案楼栋2套住房的被告,分别补偿何欣怡经济损失8159.88元;2名持有涉案楼栋3套住房的被告,分别补偿何欣怡经济损失12239.82元。

  对于判决结果,小欣怡父母表示满意。由于小欣怡的后期治疗经司法鉴定约需二年时间,还需一大笔后续治疗费。小欣怡的父亲表示,待治疗完成后,他们还将再一次起诉,依法讨回这笔治疗费。

(见习编辑 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