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虽迁出但承包地未变,仍属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02.09.2014 20:02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原告周某系利川市汪营镇大沟村四组农民,与其母亲、妻子和儿女等五人的户口原均在该村,而周某之妻的娘家在该镇井坝村。2010年,为让子女在井坝小学读书,周某遂将全家户口从大沟村迁至井坝村,但其在大沟村的承包土地、山林等均未变动。
2013年2月,因风力发电建设项目占用了大沟村四组的部分荒山、荒地,同时考虑到风力发电运作对附近的林木、作物有一定影响,风电项目单位给该组补偿了14万余元。随后,该组将此笔补偿款按当时的户籍人口进行了分配。2013年4月,周某全家将户口迁回大沟村。此后,周某以其户口虽临时迁出,但其承包土地、林地仍在该村为由,要求与其他村民一样分得补偿款,遭到拒绝后遂于2014年6月向法院起诉。
利川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本案中,被告集体所有的部分荒山、荒地因风力发电建设被占用,以及因风力发电运作对林木、作物的影响,由此获得的补偿款应属该村民小组全体成员共有,每个成员均享有平等分配的权利。五原告虽将户口迁出,但仍在本镇范围内,且其承包地和林地未变动,故应仍属被告的成员,也应享有分得补偿款的权利。据此,近日利川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汪营镇大沟村四组给付五原告补偿款共计4977.20元。
(恩施州利川市人民法院)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02.09.2014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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