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权力长青苔” 我省开展监狱巡回检察改革试点

13.07.2018  21:08

    

  湖北日报讯(记者张进 通讯员孟宪琳)7月12日,从全省监狱巡回检察改革试点工作专题会议获悉,我省确定在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等10个检察院开展试点,对辖区内12所监狱实行巡回检察。

  今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湖北确定为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8个试点省份之一。根据《湖北省检察机关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等7个市州检察院以及襄阳、沙洋、江北等3个派出监所检察院为改革试点单位。试点时间从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为期一年,将采取日常巡回检察、交叉巡回检察以及专项巡回检察三种方式,对监狱执行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规定情况,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是否合法实行全面检察。

  巡回检察将通过调阅、复制有关案卷材料,调看监控录像和联网监管信息,实地查看禁闭室、监区、监舍等方式进行,一旦发现问题,巡回检察室将依法采取相应方式进行纠正。如发现执法司法人员涉嫌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的,将由省检察院依法处理或移送、指定相关部门处理。

  据介绍,开展巡回检察试点工作,目的在于防止“权力长青苔”,解决传统派驻检察存在的“同化”、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等问题。  

  

      滚动的石头不长青苔      

——监狱巡回检察改革试点解读  

  

  为何改“派驻”为“巡回”    

  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王永金介绍,目前,派驻检察是最主要的日常监督方式,检察人员常驻监管场所进行检察,为强化监督、促进公正、保障罪犯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派驻检察人员相对固定,缺乏交流轮岗等原因,导致出现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监督缺乏实效的问题。“俗话说‘滚动的石头不长青苔’。实行巡回检察试点,目的就在于防止权力长青苔,让法律监督更加有效。”王永金说,通过机动式巡回检察,合理调整检察机关与监督对象之间的关系,灵活确定监督重点,及时进行整改纠正,将确保检察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新疆石河子检察院原检察官张飚,正是在巡回检察中发现了“张氏叔侄案”的无罪申诉,进而督促纠正了这一重大冤案。  

  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刘太平表示,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赋予我省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试点检察机关要以此为契机,加大监督力度、健全监督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巡回检察工作标准和规范,与监狱共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巡回检察带来哪些新变化    

  与派驻检察相比,巡回检察将带来哪些变化?王永金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解读。  

  检察方式的变化。派驻检察是检察人员常驻监管场所,而巡回检察是不定期检察,各试点单位还可以采取不固定人员、不固定监狱的方式,组织开展交叉巡回检察。  

  工作重点的变化。派驻检察工作职责较多,主要包括对监狱日常监管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办理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等案件。巡回检察更加强调加强对监狱管理改造、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等活动的监督,与监狱共同促进提升监管改造效果,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  

  问责追究的变化。派驻检察工作主要是对发现监狱监管执法和刑罚执行活动中违法问题的监督纠正。巡回检察在注重纠正违法的同时,还注重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更加注重提升监督工作的质效。  

  监督实际节点的变化。按照目前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对监狱出监收监、禁闭等活动都要进行日常监督,并要求填写监狱检察日志。巡回检察后,对上述活动不再实行日常监督,而是通过巡回方式检察监狱出监收监、禁闭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违法情况。  

  面对新变化,监狱管理如何适应?  

  省司法厅副厅长、省监狱管理局局长蒋国平表示,全省监狱将全力支持配合检察机关的巡回检察试点工作,变巡回检察的压力为动力,全面提升监狱执法规范化水平,不仅要确保监狱安全,而且要提高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质量,实现“治本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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