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建立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构
湖北日报讯 记者 陈熹 通讯员曹巧红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对涉及旅游相关监管责任的划分作了更加明晰的规定,要求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在2016年底前,建立或指定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对旅客消费过程中遭遇的任何欺诈行为及时核实处理,不得推诿。这其中,
旅游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旅游市场秩序的整治工作;负责对旅行社、导游、领队等旅游经营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和投诉处理;负责对组织“不合理低价游”、强迫和变相强迫消费、违反旅游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负责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查处“黑社”“黑导”等非法经营行为;主动配合参与打击涉及旅游行业的“黑车”“黑店”等非法经营行为;负责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的投诉及案件进行转办等。
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在旅游景区、旅游交通站点等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犯罪团伙,及时查处强迫消费、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旅游、工商、交通等部门对黑社、黑导、黑车的联合查处等。
工商部门:查处旅游市场中的虚假广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无照经营、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垄断行为(价格垄断行为除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交通运输部门在管养公路沿线范围内依法设置的景区、景点指示牌被遮挡的投诉处理;联合公安、旅游部门打击涉及旅游行业的“黑车”等非法经营行为等。
物价部门:负责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严肃查处旅游行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欺诈宰客、低价倾销,旅游景区门票捆绑销售、违规收费,以及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问题。受理游客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食药部门:承担对旅游景区(景点)、游客集散中心、旅游相关场所餐饮服务和食品药品生产、销售安全监督管理和投诉处理工作。《通知》对城管、商务、宗教事务管理、文化、税务、质监、住建、体育、安监等部门,也进一步明确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