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发布“绿色发展”评价考核细则

13.07.2017  10:33
    湖北日报讯  (记者廖志慧、通讯员王晓峻、实习生刘昕)我省“绿色发展”评价考核有了具体方案。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环境保护厅、省委组织部制定了《湖北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作为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的依据。
        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包括7个分类指数、48个指标个体指数。该体系采用综合指数法进行测算,以2015年为基期,结合省“十三五”规划纲要和相关部门规划目标,测算全省及各地绿色发展指数,以及资源利用指数、环境治理指数、环境质量指数、生态保护指数、增长质量指数、绿色生活指数等6个分类指数。另一个分类指数——公众满意程度为主观调查指标,通过省统计局组织的抽样调查来反映。
        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设有5个目标类别,分别为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年度评价结果、公众满意程度和生态环境事件。5个目标类别中,只有生态环境事件为扣分项,每发生一起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环境污染责任事件、严重生态破坏责任事件,地区扣5分,总扣分不超过20分。
        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万元GDP用水量下降、耕地保有量、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下降、氨氮排放总量减少、森林覆盖率等指标为资源环境约束性目标,3项(含)以上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地区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省发展改革委介绍,该体系采取年度评价和五年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在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最严格耕地保护等现有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评价重在引导、考核重在约束,各有侧重地推动各市州落实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同时,提高了生态环境质量、公众满意程度等反映人民群众获得感指标的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