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幅削减项目投资核准热点三问

20.11.2014  11:35

  国务院18日正式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在2013年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基础上,再次取消、下放38项核准权限,中央层面核准的项目数量将进一步减少40%。连同2013年减少的60%,共将减少约76%。

  此次修订后,还有哪些企业投资项目需要中央核准?取消、下放中央核准会不会加剧产能过剩?会不会重燃地方投资热情?

   哪些投资项目需要中央核准?

  “对市场竞争充分、企业能自我调节、可以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的项目,由核准改为备案。对现阶段仍需核准的项目,明确中央部门和地方的责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秘书长李朴民说。

  此次修订后,需要上报中央层面核准的项目还有13项。其中,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的事项有六项,包括一定规模的跨界、跨省河流上建设或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或水电站项目,核电站项目,新建运输机场项目,新建中外合资轿车项目和特大型主题公园项目。

  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报国务院备案的事项有七项:包括一定规模的跨境、跨省电网工程,跨境输油、输气干线管网,跨境独立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项目等。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

  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副司长罗国三说,需要中央层面核准的项目一般具有跨境、跨省、跨行业、跨领域的特点。“对地方政府能够协调解决的一些跨省工程,比如跨省调水等,也下放了核准权。

  两次修订后需要中央“拍板”的项目是否还有继续调整的空间?记者了解到,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进行研究,不排除有关汽车项目核准发生改变。专家指出,需要中央核准的项目不在于数量多少,关键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原则,及时调整。

   放权会否带来新的产能过剩?

  此次修订将钢铁、水泥、电解铝、造船等项目改为备案管理。取消核准会不会加剧这些产业已经产能过剩的现状?

  发展改革委产业司副巡视员李忠娟说,目前国家重要项目布局基本完成,国家遏制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的措施成效开始显现,倒逼过剩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已经初步形成,取消核准后将投资决策权下放给企业,反而有利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目前产能过剩行业的生产经营基本微利,企业扩大产能的意愿明显减弱,投资更多集中于转型升级、提高竞争力的项目上来。还有一部分企业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的状态,通过市场机制倒逼不具备竞争力的企业退出市场的环境逐渐形成。”她说。

  据统计,今年1至9月,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分别下降5%、14.4%、31%、6%。从投资结构看,基本上用于续进项目,主要投向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和产品深加工项目。

  放开市场的“看不见的手”,同时要加强监管的“看得见的手”。国务院明确,对于产能过剩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取消产能过剩行业投资项目核准后,企业自负其责,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反而更加慎重,银行在信贷支持时也更审慎。不但节约了前期核准占用的时间,也有利于推动企业投资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咨询研究部副部长王军说。

   投资热情是否将重燃?

  国家大力度取消和下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会不会重燃地方政府投资热情,造成投资项目盲目上马的“乱局”?

  罗国三认为,取消下放核准后面临三个关键问题:“能不能接得住,能不能管得好,怎样弥补事中事后监管薄弱。

  虽然取消下放了政府对投资项目的核准,但企业投资项目上马依然要在国家现有政策法规框架内进行。

  国务院强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此次修订中,考虑到充分发挥省级政府在政策把握以及技术力量方面的优势,明确有的项目只能下放到省级政府核准,有的项目则下放到地方政府。

  “只要没有明确放到省一级管理,基本都放到基层政府。核心是各负其责,依法监管,哪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就要由哪级政府负责。”罗国三说。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说,当前我国经济转型的关键是用法律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这对政府经济管理方式提出新的要求。政府取消下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能交给市场的都交给市场,同时完善现有政策法规框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这是对政府依法执政能力的提升和考验。